索引号: | 014235281/2019-0043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19-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解读 |
为了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36号)的规定,现将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我县自2006年起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06〕62号);2016年12月30日,省住建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南京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鉴于我县文件与省五部门文件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一致,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县依据省级文件对保证金缴存比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建设单位缴存比例
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向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存入保证金;(由原来的2%降低为1%)
2、增加了差别化缴存办法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办法,并与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挂钩。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减免:(1)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按每个项目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累计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80万元;(2)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免于缴存保证金。2、对发生工资拖欠引发群访事件的建筑业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工程合同价款的1%提高到2%。
3、增加了其他缴存方式
转变保证金缴存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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