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9-0136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19〕36号
成文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和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均应当分别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存入相应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向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存入保证金;2、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向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三、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办法,并与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挂钩。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减免:(1)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按每个项目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累计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80万元;(2)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免于缴存保证金。2、对发生工资拖欠引发群访事件的建筑业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工程合同价款的1%提高到2%。

四、转变保证金缴存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06〕6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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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