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8-0576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0-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如东县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如东县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发〔2015〕12号)停止施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授权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分级确定。

镇、区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镇、区负责审计,镇、区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也可由县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镇、区对本管辖范围内自身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负责,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进行复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原则制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含镇区)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前)一年度项目决(结)算审计情况和本年度拟审计项目情况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年度项目审计计划。

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或使用市、县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审计中介库。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督促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

(二)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及时交办内部审计机构或及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交、竣工两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依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收集以下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控制及监督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单位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或社会关注高工程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由县审计局负责结(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应加强建设单位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外聘社会中介机构一年内出现三次复核核减率超过允许误差率,审计机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终止其合同关系,且2年内将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工作内容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七)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如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