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8-0570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18〕24号
成文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10-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帮助缓解企业用工短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强富美高新如东建设,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劳动用工预报制度

1.建立投资项目用工评估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时,对项目的预期劳动密集程度、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一并开展评估,根据项目对人力资源配置进行谋划。(责任主体:县发改委、县人社局)

2.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在全县用工大户、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立用工监测点,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等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研判企业用工趋势,及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将缺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帮扶企业,实施重点帮扶。(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各镇区)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3.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加强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专场、联动等各类招聘会。积极推进镇区人力资源分市场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好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作用。(责任主体:县人社局)

4.搭建劳动力供需信息平台。县人社局和各镇区、街道要加大对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维护好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数据库。要充分利用县、镇、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电视、报纸、网络、公众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与劳务合作基地、职业院校等建立信息发布合作机制,及时传送用工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各镇区)

5.加强劳务合作基地建设。进一步巩固传统劳务合作基地,加快开拓新兴劳务合作基地,定期组织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赴劳务合作基地开展现场招聘和劳务洽谈活动,引导外地劳动力有序来如东就业。拓展劳务协作领域,鼓励我县职业学校通过与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我县培养后备人力资源。根据年度劳动力引进活动开展情况及实际工作成效,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劳务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数额的基地建设运行费补助。(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镇区)

三、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6.扶持职业中介机构。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招引,对入驻我县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县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减免场租费、物管费及水电等费用。(责任主体:各镇区)

7.对劳动力输送进行奖励。鼓励和支持劳务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帮扶企业输送劳动力,并提高就业稳定性。劳务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当地劳动力初次到重点帮扶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县外劳动力,初次到重点帮扶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推荐就业奖励和企业招聘补贴。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重点帮扶企业自主招聘外县户籍人员初次来如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 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9.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无就业经历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可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见习。见习人员可享受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职业见习基地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对一次性向企业输入人员10人以上且满3个月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区)

四、发挥超龄人员作用

10.开展超龄人员专项服务行动。对自愿为本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在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的专项服务行动,激励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并缴纳从业伤害保险,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责任主体:县人社局)

11.给予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对使用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的超龄人员缴纳从业伤害保险的重点帮扶企业,经申请可按照投保保险额50%进行补助。(责任主任: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2.实现保险接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满5年且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补缴时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各镇区)

五、加大培训补贴扶持

13.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照《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获证奖补标准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4.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5.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参照《目录》标准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际技能鉴定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鉴定费用补贴,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

17.发挥好企业用工主体作用。企业要发挥好自身的主体作用,努力营造引人、留人、用人的良好环境。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提升薪酬待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完善员工培训与培养机制,畅通员工的发展晋升渠道,真正做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镇区)

18.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安居工程。兴建职工公寓,研究制订“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购房优惠办法”,为务工人员提供舒心之家。建立外地务工人员落户快速服务通道,放开外来务工人员户口政策,便捷落户手续。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提供同城待遇。研究制定外地务工人员就医和医疗保障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外来务工人员专用窗口或通道。各镇区要为外来务工人员创设宜居环境。(责任主体: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各镇区)

19.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关爱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帮助解决外来员工工作、生活、婚姻等问题。(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区)

20.实施外来务工人员激励工程。县政府常态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在留人率高、用工环境好、社会保障优的企业中定期评选出一定数量的“诚信用工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0000元奖励。在热爱如东、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定期分别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来如一线员工”、“优秀来如技术能手”、“优秀来如大学生”等,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营造良好用工氛围。(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各镇区)

七、加强用工组织保障

2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用工服务是未来我县经济发展的重大保障,各区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力度,大力招引和培养优秀员工,着力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县、镇两级要建立用工保障服务领导小组,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各镇区)

22.建立资金渠道。县镇(区)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用于招工奖励补贴、劳务基地运行、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贴、优秀来如员工评比奖励等。(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其他相关事宜

2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4.本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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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