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3-03191 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3〕65号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如东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南通市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函》(通城管函〔2023〕3号)要求,开展好我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法处置、长效管理”的原则,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县废弃汽车明显减少,公共停车资源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安全和环境隐患基本消除,市容市貌更加整洁有序。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针对我县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为长期停放在县城及各镇(区、街道)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

三、工作安排

整治时间为自即日起至12月15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

1.深入摸排。各镇(区、街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细化排查、核查、清理、处置等各环节工作流程。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等,对整治范围内的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市民向公共服务热线12345举报和提供废弃汽车信息。

2.完善台账。对排查出来的废弃汽车,记录号牌、品牌、颜色、车架号码或发动机号、破损状况、停放位置等信息,并拍照保存,在公安交管部门协助下收集废弃汽车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详细的废弃汽车底数台账。

(二)第二阶段:分类清理(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

1.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各属地政府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实施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2.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3.对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各类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的废弃汽车,由责任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联系通知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清理的,由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三)第三阶段:依法处置(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对未自行清理而被拖移至集中停放点的废弃汽车,依法予以处置。

1.已拖移废弃汽车的信息由各责任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社区公告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告。

2.各镇(区、街道)通过多种渠道告知车辆所有人在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置车辆。

3.对车辆所有人无法联系,或逾期未自行处置的废弃汽车,由县城管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4.新能源汽车,三轮、二轮机动车相关处置工作参照执行。

(四)第四阶段:验收巩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对废弃汽车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工作总结。公安、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成立县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施正泉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一舟

县公安局政委 徐新华

县城管局局长陈 斌

成 员:县公安局、城管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局、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各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傅春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军、县城管局市容科科长朱晓建为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协调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区、街道)。履行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属地职能,组织辖区责任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停车场、居民小区、各类广场等公共区域、未聘用物业管理小区(包括建设手续不全的小区)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的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好本辖区与废弃汽车整治相关的信访投诉,预防群体性闹访事件发生;保障辖区内废弃汽车清理整治所需经费。

(二)城市管理局。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废弃汽车整治有关工作;对违法停放在道路范围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进行治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与公安部门共同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将废弃车辆集中到指定地点停放;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三)公安局。协助其他责任单位开展废弃汽车信息核查工作;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所辖公共绿地、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废弃汽车进行排查;配合执法部门清理废弃汽车;配合执法部门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五)财政局。保障开展废弃汽车整治有关工作经费。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保障废弃汽车集中停放和拆解利用场地的土地供应。

(七)商务局。牵头健全报废汽车(不含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指导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完成废弃汽车的回收、拆解等工作。

(八)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查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健全报废汽车(含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九)交通运输局。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对不符合经营性道路运输条件的车辆,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县内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依托12345政府热线和其他平台,畅通废弃汽车整治相关诉求受理渠道。

(十二)网信办。协助相关单位利用互联网对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和负面舆情监测处置。

(十三)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探索制定相关制度文件,为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提供相关法制保障。

(十四)融媒体中心。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平台,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对保障公共区域安全通畅、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属地原则,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系与协作,整合力量,强化联合执法,实现职能互补,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规范程序,依法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订有关方案、通告,规范工作程序。在整治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对拖移的废弃汽车要严格保管措施,严防丢失挪用,依法妥善处置。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进行宣传报道、公示公告,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争取车辆所有人的理解支持,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报送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同时,为掌握工作情况,各相关单位自本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12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杨维维,联系电话:13906272866。

附件:1.整治工作人员联系表

2.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废弃汽车排查情况统计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x

图解:点击查看

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