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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8月19日 - 2021年08月26日

  • 征集单位: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滩涂运输拖拉机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员直接责任,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如东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个全覆盖”工作举措,我局起草了《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1996186

电子邮箱:jsrdcym@163.com

传真:0513-84524462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9日

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滩涂运输拖拉机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员直接责任,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如东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个全覆盖”工作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滩涂运输拖拉机是指在我县管辖滩涂范围内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拖拉机组。

第三条在本县管辖范围内,在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活动及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企业(所有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各沿海镇(区、街道)、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滩涂养殖企业是拖拉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主体,对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滩涂养殖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农机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强化保险管理,落实通讯、救生等安全设施,落实编组结对和出海生产申报管理等“三化、五个全覆盖”要求,组织督察队加强滩涂作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和工作督查,确保滩涂运输拖拉机及从业人员安全。

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拖拉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拖拉机所有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驾驶员管理责任、安全防控责任、基础管理责任、应急处置责任等,确保拖拉机生产安全。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拖拉机安全生产直接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组织实施行驶、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证拖拉机和人员安全。

第八条各沿海镇(区、街道)负责将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生产的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综合管理工作,并承担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沿海镇(区、街道)应建立健全滩涂运输拖拉机的联合管理机构,选派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的基础管理工作。

各沿海镇(区、街道)下海卡口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出入卡口的安全生产管理,禁止未悬挂农机号牌和海准(运)号牌、无通讯和必要的救生等安全设施的滩涂运输拖拉机从卡口出海,禁止无驾驶证、准驾不符和未经培训、未按规定标准参加保险、无安全防护的驾驶人员出海。

各沿海镇(区、街道)滩涂稽查大队负责隐患排查和监管,及时查处滩涂运输拖拉机未悬挂合法号牌、超员、无通讯和救生等安全设施出海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或未经培训、未参加保险和保险未达到我县标准、无安全设施人员出海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纠正和限期整改的隐患要形成闭环,需依法处罚的案件要做好证据先期保存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的农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滩涂运输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滩涂运输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压降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建立由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建的滩涂运输拖拉机联合巡查组,定期巡查各镇滩涂运输拖拉机监管情况,并发布情况通报。

第三章牌证管理

第十三条对滩涂运输拖拉机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号牌和海准(运)号牌双重管理;出海的滩涂运输拖拉机必须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参加年检合格,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农机号牌和所在作业滩涂养殖企业的海准(运)号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人员出海还须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运输拖拉机牌证申领:所有人提供拖拉机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单位法人代码,提供拖拉机从事滩涂运输的相关证明、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单,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中队申领牌证。

第十五条海准(运)号牌发放流程:

1.由各滩涂养殖企业扎口,按照本企业使用拖拉机的数量向所属各沿海镇(区、街道)申报;

2.各沿海镇(区、街道)向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海准(运)号牌申请企业、制作数量及号码段,由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确定制作单位,各镇(区、街道)到中标单位按照统一模式制作海准(运)号牌;

3.各沿海镇(区、街道)负责发放海准(运)号牌并登记造册,建立相应台账;各滩涂养殖企业应建立滩涂运输拖拉机及牌证管理相关台账备查。

第十六条申领海准(运)号牌的滩涂运输拖拉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滩涂运输拖拉机所在的滩涂养殖企业必须是各沿海镇(区、街道)已纳入“三化”、“五个全覆盖”的滩涂养殖企业。

(二)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

(三)人员安全责任落实、教育培训、保险、通讯、救生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东县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滩涂运输拖拉机进入滩涂实行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副证管理。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副证由各沿海镇(区、街道)负责制作发放,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副证应明确拖拉机双重号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手机号码、所属企业等内容,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无需进出卡口、不上道路行驶的外沙滩涂作业拖拉机,由各镇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企业内部运行的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各沿海镇(区、街道)每年对滩涂运输拖拉机驾驶员组织培训不少于一次,由县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到场授课。

第二十条各滩涂养殖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合企业实际及生产作业特点,组织对拖拉机驾驶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出海生产所需的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滩涂运输拖拉机进滩涂生产必须实行编组结对,拖拉机载人不得超过9人(含驾驶员),不得人货混装。已合法领取牌证和出海副证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作业时,仅限在申领副证企业所属滩涂作业,禁止跨企业作业、禁止跨镇区作业。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除外。

第二十二条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必须据实提交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登记表和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副证,主动接受下海卡口管理人员的核对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滩涂运输拖拉机出海返回时,应及时清点人数,到下海卡口取回副证。

第二十三条滩涂作业期间,滩涂运输拖拉机驾驶员应切实保障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延时作业、冒险作业、违法生产。出现意外时,应立即向所在滩涂养殖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求救,同时组织乘坐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严禁滩涂运输拖拉机超员、超载或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每潮次作业结束后,各沿海镇(区、街道)所属卡口应统计并报告滩涂运输拖拉机及人员返还情况。如发现有拖拉机在一周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属最晚回岸的,各沿海镇(区、街道)要及时向此滩涂运输拖拉机所在滩涂养殖企业下发提示,提醒滩涂养殖企业切实加强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沿海镇(区、街道)和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滩涂运输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

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滩涂运输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一经被查实的,一律强制报废。

第二十七条无证驾驶滩涂运输拖拉机的驾驶员一律由公安机关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驾驶员和拖拉机均纳入出海作业“黑名单”终身禁止出海作业。

第二十八条滩涂运输拖拉机在道路上载人行驶被查实的,驾驶员交由公安部门按顶格处罚,拖拉机收回出海副证,驾驶员和拖拉机均纳入出海作业“黑名单”终身禁止出海作业。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滩涂运输拖拉机和驾驶员、所有人及其滩涂养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全县滩涂运输拖拉机及驾驶员实施安全生产违规黑名单制度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细则另行出台。

第三十条滩涂养殖企业使用或雇佣牌证不全的滩涂运输拖拉机或两证不全驾驶员的,一经查实,由各沿海镇(区、街道)责令其停产整顿;构成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查处。滩涂作业运载工具及从业人员违反企业滩涂养殖管理规定的,由滩涂养殖企业依照内部考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负有滩涂运输拖拉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沿海镇(区、街道)要积极配套辖区内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项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待遇,强化安全监管装备、统一服装、通讯设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等安全设备购买力度,有力保障沿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推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7〕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docx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如东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举足轻重,滩涂养殖安全生产更是全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滩涂运输拖拉机下海是我县独有、全省唯一,渔民根据我县滩涂铁板沙的特点,使用滩涂运输拖拉机在滩涂上从事紫菜养殖、贝类小取等作业,极大的方便了生产,在短时间之内,暂无任何其他产品可以替代。2001年-2007年之间,我县先后发生四起滩涂养殖安全生产事故,死亡45人,事故无不与滩涂运输拖拉机延时作业有关。为加强滩涂养殖生产安全管理,扎实推进滩涂运输拖拉机的安全管理,2007年县委县政府痛定思痛,在全县推进滩涂养殖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重要举措,2007年8月31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出台了《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7〕149号),自此,我县滩涂运输拖拉机正式纳管。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制定过程:2021年6月起草了《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草拟稿),2021年7月21日向县人大、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2021年8月向各相关镇(区、街道)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和镇(区、街道)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1年8月19日,通过中国如东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四、主要内容:1.各沿海镇(区、街道)职责:负责将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生产的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综合管理工作,并承担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沿海镇(区、街道)应建立健全滩涂运输拖拉机的联合管理机构,选派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的基础管理工作。2.各沿海镇(区、街道)下海卡口职责: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出入卡口的安全生产管理,禁止未悬挂农机号牌和海准(运)号牌、无通讯和必要的救生等安全设施的滩涂运输拖拉机从卡口出海,禁止无驾驶证和未经培训、未按规定标准参加保险、无安全防护的人员出海。3.各沿海镇(区、街道)滩涂稽查大队职责:负责隐患排查和监管,及时查处滩涂运输拖拉机未悬挂合法号牌、超员、无通讯和救生等安全设施出海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或未经培训、未参加保险和保险未达到我县标准、无安全设施人员出海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纠正和限期整改的隐患要形成闭环,需依法处罚的案件要做好证据先期保存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4.县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的农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滩涂运输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滩涂运输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压降滩涂运输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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