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fgw/2021-0015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发改委 文号: 东发改价〔2021〕64号
成文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5-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5-31 16: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精准调控、长效管理,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办〔2021〕44号),经县政府批准,现就我县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如东县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可销售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备案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县发改委递交以下材料:①如东县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②如东县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③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④商品房预售方案;⑤精装修审图合格证;⑥房屋面积预测技术报告(提供与申报楼栋相关的测绘资料,含地下室面积);⑦小区规划平面图;⑧营业执照等。

2.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备案的销售价格录入网上销售系统。

三、备案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10日前,到县发改委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完成后,向县住建局申领预售许可证。未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不予受理其现房销售备案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须将全部准售房源(包括与商品住房配套的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附件2),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接受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领导小组及组成部门的指导,切实履行《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情况、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督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高于备案价销售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合同网签备案。对扰乱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领导小组会商后报县政府确定,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如东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如东县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

3.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

(附件相关材料格式可至如东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发改委信息公开栏下载。)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