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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推行“双随机”情况统计表

信息来源: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7-12-18 字号:[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号

抽查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情况

抽查结果是否已经对外公开

1

宗教活动场所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纪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民宗局

国清寺、大圣寺、神东堂

全县宗教场所的20%

1/

现场

检查

所查宗教活动场所按许可申请实施,场所登记变更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2

大型宗教活动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民宗局

国清寺、大圣寺、神东堂

全县宗教场所的10%

1/

现场

检查

本年度未开展大型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