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宗局 >> 主要职能

索引号: 051862284/2015-00002 文号:
名称: 机构主要职能 发布时间: 2018-02-24
信息分类: 机构概况/主要职能/其他
发布机构: 民宗局 联系电话: 0513-84529661
发布人: 吴海燕 审核人: 吴海燕

机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少数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三)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镇(区)少数民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管理,审核发放“清真”标志牌。 

(五)协调、指导县少数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加强其思想、组织建设,发挥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民族学校的工作联系。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