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及职能
信息来源:县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挂“行政服务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机要信息、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以及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做好信息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涉及全县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把关;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开展全县民族工作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联系少数民族人士(含伊斯兰教人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文化建设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核准少数民族公民恢复民族成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协助做好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监督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县少数民族联谊会开展工作。承担本县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人士;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宗教团体登记、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和对境内外国人在依法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为县纪委的派驻机构,相关事项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