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1-0042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政策解读: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 |
近日,如东县政府办出台了《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东政规〔2021〕2号)的通知,为推进计划落地,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的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排污企业污水纳管行为,保障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下文中简称“本《办法》”。
二、《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的关键词
1.适用范围:凡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2.纳管条件:根据我县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污企业排放污水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方可纳管,超过纳管标准的污水禁止纳管。
3.纳管管理:排污企业必须建有与自身生产工艺和规模相配套的污水收集(预处理设施)设施,并根据污水产生规模、不同污染物因子加装与之相匹配的在线监测设备,排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污水处理厂运营方的管理。
4.手续办理流程:纳管企业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必需的硬件设施建后可向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纳管申请并报送指定资料,在完成现场验收和污水纳管处理协议签署后方能正式接管排污。
5.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对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损坏及其相关损失,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责承担。
三、《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施行目标
生态环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涉水企业排放污水实施积极地收集治理,有利于保护社会的生态环境,保障卫生健康,防止疾病传染,是建设美丽乡村,改善人居环境,实现青山绿水目标的必要途径。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