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3-0052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规〔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城市行道树管理暂行办法 |
县各道路参建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行道树的施工和养护管理,进一步提升道路绿化的景观效果,根据创建园林县城的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东县城市行道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
如东县城市行道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和养护管理,确保行道树种植后的绿化效果,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法律和规范要求,结合如东实际和部门管理职能,现制定如东县城市行道树种植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行道树是指种植于城市道路两侧及分车绿带、成行等距栽植的乔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道路行道树的管辖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行道树的种植规划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如东县园林管理处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为履行行道树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三、城市行道树的规划品种原则上选用如东县当地的乡土树种,各参建单位在设计阶段要结合《南通市城市道路行道树设计导则》,充分征求县园林部门的意见。
四、城市行道树和城市各类地下管线作为城市道路的配套设施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在道路整体设计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江苏省城市行道树建设指引》(2017版)等文件要求执行。
五、城市道路建设监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道路建设的主体,道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道路设计的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行道树的保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道路建设监管单位职责
县市政工程与燃气管理处、园林管理处是道路建设的监管主体,在道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参与设计评审,严格控制地下管线和行道树的规范距离,保证行道树种植后的合理生长空间。
(二)道路的设计单位职责
1.在道路整体设计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执行、《江苏省城市行道树建设指引》(2017版)等文件要求。
(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的最小垂直距离(表1)
电压(KV) |
1-10 |
35-110 |
154-220 |
330 |
最小垂直距离(m) |
1.5 |
3.0 |
3.5 |
4.5 |
(2)其他设施与行道树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
其他设施与行道树的最小水平距离(表2)
设施名称 |
至乔木中心距离(m) |
低于2m的围墙 |
1.5 |
挡土墙 |
1.5 |
路灯灯柱 |
2.0 |
电力、电信杆柱 |
2.0 |
消防龙头 |
2.5 |
测量水准点 |
2.0 |
(3)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3的规定。
树木根颈中心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管线名称 |
距树木根颈中心最小水平距离(m) |
电力电缆 |
1.0 |
电信电缆(直埋) |
1.0 |
电信电缆(管道) |
1.5 |
给水管道 |
1.5 |
雨水管道 |
1.5 |
污水管道 |
1.5 |
燃气管道 |
1.2 |
热力管道 |
1.5 |
排水盲沟 |
1.0 |
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3中规定的标准时,其地下管线外缘至行道树根颈中心的最小垂直距离可采用表4的规定。
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
管线名称 |
距乔木根颈中心最小垂直距离(m) |
电力电缆 |
1.0 |
电信电缆(直埋) |
1.0 |
电信电缆(管道) |
1.5 |
给水管道 |
1.5 |
雨水管道 |
1.5 |
污水管道 |
1.5 |
2.人行道的结构层不宜使用灰土,为避免路基灰土层对树木正常生长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如使用防水土工布、隔离模板),使灰土层与种植穴、槽进行隔离。
3.种植树穴的种植土必须报具有土壤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确保能满足行道树的种植要求。
(三)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职责
1、道路建设单位(包括配建单位和代建单位)要建立道路工程设计评审会商会办制度,道路设计时要组织道路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评审。
2、各管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严格按照图纸位置施工,由于施工位置出现偏差,引发的行道树无法种植或长势不良等问题,由各管线施工单位承担无偿返工处理的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3、按照根据《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六、城市道路的绿化养护单位要加强对行道树的养护管理,重点做好病虫害的预防、行道树的追肥及日常修剪等养护工作,因为养护不到位造成树木死亡的,必须及时更换。
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园林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行道树进行移栽、砍伐和修剪。
八、该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