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5-0034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5〕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促进我县商品住房销售若干措施 |
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全县商品住房销售,满足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实施以下措施。
一、优化个人贷款政策
(一)公积金新政策
1.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人调整为70万元/人,每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户调整为140万元/户。
2.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购买住房,可享受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5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人、140万元/户。
3.符合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80万元/户。
4.研究生、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40万元/人、280万元/户。
5.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且毕业10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5万元/人、210万元/户。
6.享受政府综合补贴的青年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在享受政府综合补贴期间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人、20万元/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160万元/户。
7.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8.现役军人或退役5年内军人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9.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后,在购房所在地没有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买自住住房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使用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组合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二)商业贷款新政策
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水平。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购房人在我县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可按首套住房办理按揭贷款。
二、实行购房补贴政策
1.鼓励单位组织职工团购住房。对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团购一手商品住房,按房款总额乘以下列比例给予购房人补贴:
团购套数 |
比例 |
3-4套 |
1% |
5-9套 |
1.5% |
10套及以上 |
2% |
2.个人购买一手商品住房,按房款总额乘以下列比例给予购房人补贴:
类型 |
144㎡(含) 以下 |
144㎡ 以上 |
1.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 |
4% |
3% |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
3% |
2% |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 |
2% |
1.5% |
4.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如东中专及合作办学学校毕业生 |
1.5% |
1% |
5.其他 |
1% |
0.5% |
以上与我县已出台的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县户籍家庭(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子女未满 18 周岁,施行之日止已生育二孩或三孩),购置一手商品住房的,按房款总额乘以下列比例给予购房人补贴。
(1)二孩家庭,1%;
(2)三孩家庭,2%。
4.对获“金牛奖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实际控股人)购买一手商品住房,按房款总额乘以2%的比例给予购房人补贴。
5.鼓励个人“卖旧买新”。个人出售县内自有旧商品住房并购买县内一手商品住房的,按上述第1、2、3、4条进行补贴。同时在本措施实施期间给予旧商品住房缴纳契税80%的补贴。
6.鼓励开发企业“以旧换新”。县内各房地产公司可以按照《如东县城商品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自行实施。
三、支持期房业主子女上学
在我县购买一手商品住房且该小区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购房人,向县住建局提交网签备案合同、全款缴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退房承诺书等材料,经县住建局审核在复印件上盖章后,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可凭县住建局盖章的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县教体局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第二条第1、2、3、4款可以叠加享受。
2.个人“卖旧买新”,旧商品住房出售者应同时为新购商品住房合同买受人及不动产权证权利人。
3.购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提供学历证明、生育医学证明、契税缴纳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由县住建局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将补贴直接发放给购房人。县城规划区范围之外其他镇区的购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财政与镇区财政结算。(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4.本措施施行期限从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5.县住建局对本措施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