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281/2025-00477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5〕3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如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5〕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70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10元;
3.住房面积困难标准仍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租金标准的55%缴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租金标准的20%缴纳,城镇低保、城市特困人员、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免缴。
5.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
(1)城镇低保、城市特困人员、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为11元/平方米·月;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9元/平方米·月;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5元/平方米·月。
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县城城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城市特困人员、特困职工;以及全县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保、城市特困人员、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面积标准和扣除补贴对象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发。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未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其它住房保障标准不变。
此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即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