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0-0048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0〕8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我县将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现将《如东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如东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合作协议》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
如东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如东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以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及购房款等款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受交易监管机构委托的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监管机构应当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不动产等部门间加强沟通,实现信息互通,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章 交易资金监管
第六条 下列不动产权属转移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拍卖转让的;
(五)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八)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房价款用于出卖方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
(二)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网签合同备案后,交易双方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买受方按托管协议约定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发放存量房贷款资金的,由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将贷款直接划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约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托管机构可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存量房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第九条 免除资金监管的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至交易监管机构共同签署《自愿放弃部分资金监管的声明》;
(二)交易监管机构及时将免除监管信息加载于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经核实后终止交易与解除资金监管,资金托管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之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申请,再共同到资金监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买受方(贷款方)办理贷款且贷款已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买受方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会同相关方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因争议造成交易中止的,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资金托管机构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结算账户的开户人应当为交易方本人。
第十三条 交易完成的,交易资金归出卖方所有;交易未完成的,交易资金归买受方所有。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向交易方结息,利息归属由交易方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与交易监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由交易监管机构对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暂停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逾期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委托。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记入存量房交易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签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东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建立良好的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性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如东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准备工作
(一) 乙方作为甲方认可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行,其下属机构作为如东县具体负责实施监管工作的主办行,双方协商确定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的网点。
(二)甲方在监管主办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乙方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开发工作,实现与监管系统同步的台账管理功能和对账功能,满足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统计和甲方与客户关联子账户情况的管理需要(包括账户信息核验、余额监控、出入账管理、分客户利息计算及支付管理、资金余额统计等),并与监管系统实现联机,满足对账、出入账信息传递的需要。乙方强化日常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乙方承担相应的系统开发费和网络改造费用。
(四)甲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正在推广的“一证通办”业务,允许乙方进行系统对接和接口扩展,实现互联互通。
(五)乙方承担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的部分费用和交易资金管理系统软件及接口线路费用(相关费用另行约定);乙方同时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的各项金融服务。
(六)双方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应书面确认业务部门、负责人、联络人、提取支付凭证人员及技术部门、联络员的通讯方式。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工作程序
(一)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乙方受甲方委托,操作监管系统,根据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核对交易双方(出售方、购买方)身份、身份证明信息和其他必要材料,见证交易双方签署《监管协议》,并收取、保存必要的材料。
(二)监管资金的存入
乙方收到客户(出售方、购买方)签订的《监管协议》后,凭《监管协议》建立甲方与客户(出售方、购买方)资金管理的关联账户,并按以下方式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1.客户自存的:购买方在乙方指定网点存入房款,乙方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按监管协议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即时发送信息通知甲方。
2.购买方在乙方办理购房贷款的:由乙方将贷款发放至“专用账户”,备注信息中应完整填写监管协议号、贷款人姓名及资金性质(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乙方按监管协议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即时发送信息通知甲方。
3.购买方通过其他银行资金转账及贷款的:通过同城交换或支付系统至乙方,乙方根据同城交换或支付系统信息摘要中载明的监管协议号等信息进行手工入账处理,同时按监管协议号在监管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即时发送信息通知甲方。
4.购买方通过乙方向其他银行进行资金转账及发放贷款的:乙方通过同城交换或支付系统至其他银行,在同城交换或支付系统信息摘要中载明监管协议号、贷款人姓名及资金性质(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
(三)监管资金的支付
客户(出售方、购买方)确认监管资金到位后,自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符合资金支付条件后,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支付指令及支取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管账户中对应的资金及利息解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完成后,资金解付至出售方账户;交易撤销后,资金中购买方自付部分解付至购买方账户,贷款资金解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贷款归集账户。
1.支付形式:监管行代为划款。
2.支付流程: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同时乙方定期派专人到甲方领取监管资金支取凭证,核对无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三、监管协议撤销后资金处理流程
在贷款行将贷款发放至专用账户后至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前,如该笔交易撤销,贷款资金处理流程如下:
(一)客户(出售方、购买方)至甲方窗口办理资金监管撤销申请,审核通过后,甲方向乙方发出支付电子指令及监管资金支取凭证,乙方核对一致后,负责将贷款和贷款利息从“专用账户”中划出并解付至指定银行的贷款归集账户。
(二)购买方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确认书》至贷款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偿还贷款利息。
贷款行是乙方的,购买方还清贷款及利息后,由乙方将购买方自付资金解付至买方账户。
贷款行非乙方的,购买方还清贷款及利息后,由贷款行出具贷款还清证明至甲方,甲方收到贷款还清证明并核对信息后,向乙方发出支付电子指令及监管资金支付凭证,乙方核对一致后,负责将对应的自有资金及利息解入购买方指定账户。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除监管协议撤销外,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完成前,确保监管资金不划出指定监管账户。
2.甲方协调不动产登记、发证,不承担提前放贷资金的连带担保保证责任。
3.甲方定期对乙方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乙方。
(二)乙方职责
1.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服务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和工作计划,体现标准化服务和优质服务。
2.对资金存入和拨付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因乙方经办人员失职、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乙方经办人员自身形象或行为导致投诉,并造成乙方恶劣影响的,乙方对经办人员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对所属服务网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对经办人员实施下岗培训的处罚。
3.按以上业务操作流程确认的内容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配合甲方共同商定及时增设、调整服务网点。
4.对客户(出售方、购买方)指定账户及身份信息进行系统核验。
5.乙方须依据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首付款入账证明等相应贷款材料审批并发放贷款,对于公积金组合贷款,乙方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后及时发放贷款,并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6、乙方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7、乙方对甲方监管考核过程中反馈的考核意见必须及时响应,按考核意见改善监管工作。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各自可对资金监管业务进行相应的宣传,并承担适当费用。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