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0-00159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0〕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在全县建筑领域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
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避免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县建筑领域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根治欠薪工作新形势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根治欠薪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认识根治欠薪任务的极端重要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根治欠薪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工作内容,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完成好、落实好。要让群众看到真变化、得到真实惠,坚决打赢根治欠薪攻坚战,2020年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二、扩大宣传,学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李克强总理签署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宣传横幅和标语、黑板报、LED屏等方式加强宣传,督促工程项目部组织工人利用晨会、班前教育、工地例会等方式加强宣讲,把《条例》要求落实到工地项目,把《条例》精神贯彻到每个农民工,进一步增强参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意识,提升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全面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告示牌,公开明示规定必备事项,确保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维权和法律援助渠道等信息准确完整。
三、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四项制度
严格执行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四项制度”,即:建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和保证金制度。到2020年5月底,“四项制度”未实行到位的,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认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停工整顿和处罚。
1.严格执行和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全县所有新开工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名制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农民工有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上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严格执行和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资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严格执行和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
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工资表,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严格执行和落实保证金制度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强化工作保障,坚决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保障,确保不出现因欠薪引发的重大事件。根据《如东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3号文)要求,工程结束农民工撤场前,应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并报县住建局竣工验收监督部门,否则不予竣工监督验收。对施工企业或实际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集访群访事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对项目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外出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工人实名制、按时发放工资、及时回收工程款,确保不发生群体事件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