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19-00479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19〕89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19-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代理和存量房交易居间代理等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须在我县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取得《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案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经纪服务)。
2.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商办性质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
3.经纪人员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经纪人员培训证书。
4.符合信用评价有关要求。
(三)备案材料
经纪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出示原件,提供彩色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商办性质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
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
5.其他材料。
(四)备案期限
1.《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一年。
2.经纪机构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换领新证。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制度
1.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和备案制度,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代理和存量房交易居间代理等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所在单位向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并录入商品房备案系统。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负责人、个体性质经纪机构的经营者、公司性质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其余经纪人员应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经纪人员培训证书。
3.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4.经纪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5.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将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三、实行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1.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在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后,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将取得专用加密钥匙。
2.委托经纪机构买卖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网上签订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服务。买卖双方就存量房交易事宜达成意向后,经纪机构应及时通过操作系统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由交易双方校对、修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双方进行电子签名,再由受托经纪机构向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提交合同备案,经备案后再从备案系统中打印出合同书面文本双方留存。经纪机构应对交易双方身份、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查验。
3.自行成交的房屋,买卖双方可直接到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备案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由交易双方校对、修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双方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向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提交合同备案,经备案后再从备案系统中打印出合同书面文本双方留存。
4.根据权利人申请,通过“一证通办”平台调取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5.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买卖双方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同时到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
6.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法律文书解除合同的。
7.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完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不可撤销。
四、落实房地产经纪信息公开制度
经纪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
2.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3.从业人员信息;
4.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
5.业务办理流程;
6.投诉和举报电话;
7.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预(销)售许可证(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严肃查处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措施
1.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暂停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取消经纪机构备案资格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给予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暂停预售资金拨付、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