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解读
来源: 袁庄镇 发布时间:2014-12-11 16:27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上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次调整按2014年12月份职工工资基数计算,机关单位在职(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岗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年平均数(第十三个月工资/12)之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的年平均数(以上年度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2)和特岗津贴之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