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601/2019-00053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袁庄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袁政〔2019〕3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将《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如东县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方案》(东卫〔2009〕82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常住人口每人85元的标准设立,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补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驻镇卫生所、村卫生室、民营医院。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县根据年度预算总额,按一定比例预拨到镇财政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镇财政所将县预拨经费根据辖区内医院、村卫生室承担项目任务情况及时预拨到项目实施单位。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到镇医院、村卫生室。
第五条 镇卫生所要按照自身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卫计委的监管;镇财政所收到拨款后,结合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标准,暂按如东县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测算标准(省标准出台后执行省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镇医院与村卫生室。
第六条 镇财政所、卫生所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督导考核等,予以配套落实工作经费。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购买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十四类五十五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如东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镇医院、村卫生室报所在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审核;驻镇卫生所汇集辖区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所、县第四人民医院及县卫生监督所)审核,再上报县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第十一条 驻镇卫生所、镇财政所每年组织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及镇医院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镇财政所、卫生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卫生所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驻镇卫生所、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镇卫生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