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03749528/2018-00003 | 文号: | 如东邮分〔2018〕74号 | ||
名称: | 关于下发《如东邮政公司法定节日加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18-04-19 |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政策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邮政公司 | 联系电话: | |||
发布人: | 曹敏 | 审核人: | 曹敏 |
关于下发《如东邮政公司法定节日加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支局、支局,县公司各部(室)、班组:
为规范法定节日加班管理,确保更多的员工节日得到休息,全面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员工法定节日加班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法定节日加班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做好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尽可能减少员工节日加班。同时,对本部门的加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综合办公室。
2.综合办公室按工作需要在每个法定节日两个工作日前核定好各单位加班人数,做好员工法定节日加班管理工作,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综合办公室负责每季度统计各单位法定节日加班情况并通报,定期核发加班费。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全公司在岗职工、在岗聘用工、劳务用工人员。
(二)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单位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法定节日加班从严控制,原则上实行双休日的人员不安排法定假日加班(公司财务人员年初、月初需上报财务报表除外)。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如遇本人特殊情况需要该假日调休的应优先安排调休,调休后不再计算加班工资。
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单位加班时间、人数按各部门工作任务必要性和时限要求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时间和人数控制。
(三)各单位法定节日加班人数规定
1.邮储网点元旦、春节期间所有人员必须加班,清明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期间,邮储网点视其规模适当安排加班(一般为余额3个亿以上的可安排2个以内台席,余额3个亿以下的安排一个台席对外)、投递网点按实际投递段道、纯邮政网点1人(外包除外)、资金押运按实际线路、邮运按实际邮路加内部操作3人;其他部门如机维组、机要室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放假前由综合办公室核定。
2.法定假日期间,需增加加班人员的单位,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加班申请表报综合办公室核定。
3.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领导、部门长值班不计入加班。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管理规定
(一)加班时间范围规定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五一(1天)、国庆(3天)、中秋(1天),全年共计11天。
(二)加班认定及申报规定
1.加班认定
各单位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认定为加班:
(1)法定假日期间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进行的财务、各类材料上报、经营等必要性工作。
(3)法定假日期间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加班申报规定
(1)县公司各单位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1),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办公室;网点、资金押运按办法核定的人数填报《加班申请表》报综合办公室。
(2)原则上各单位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两个工作日16:00前交综合办公室;遇紧急情况的,可先电话请示综合办公室经理经同意后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及超出规定加班人数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4)计发加班工资和安排补休为任一选项,不重复享受。
四、加班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1.核发标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档案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费
2.计算方法:
加班费=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天数×300%
五、检查考核
1.为获取加班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考核。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考核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取消加班费,并处以500元考核,考核款的50%由申请加班的负责人承担。
3.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单位、单位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法定假日加班申请表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