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8X/2019-0005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文号: 东沿管〔2019〕21号
成文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3-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19-03-04 11: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企业、各相关部门:

近期以来,我区因动火作业造成亡人事故,暴露出各企业在动火作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杜绝因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通安监〔2018〕199号文规定,现就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实行动火作业报备制度。所有化工企业内的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提前一天向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动火级别、动火具体时间、动火地点、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委托。

二、化工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重点时段、夜间时间动火。确需实施的,必须提级管理,并提前一天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厂,原则上不得授权委托他人。

三、严格实施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第三方监护服务。企业一级以上动火,必须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作业方案的审核和作业过程的全过程监护。企业须由生产、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及动火属地负责人共同会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并由上述人员签字确认。作业方案应提前交第三方审核确认,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技术或职称。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设施设备的动火作业,还应将作业方案及相关材料留存备查,作业方案要求与一级以上动火要求一致。

四、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一级以上动火作业,凡未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未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的,一律列入深度执法检查重点单位。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安排执法人员和专家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凡查出动火作业票证审批不符合法律规范、作业方案未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持证上岗、人证不符;特种作业人员、监火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现场立案查处并列入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名单。凡涉及承包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发生事故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取消在我区作业资格。

国家、省、市、县关于动火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本通知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沿海经济开发区企业动火作业报备表

沿海经济开发区企业动火作业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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