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8X/2018-00279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 文号: | 东沿管〔2018〕18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企业,承包商,相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并发布《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请大家遵照执行!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工作,整体规范承包商管理 ,提高我区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水平,防范和有效遏制承包商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各类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及安装监理、防腐保温、化工装置检维修、货运客运、安全、环保、消防工程、消防维保、第三方监火等其他技术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企业职责
第三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制度,确定各类承包商的管理部门,明确分工及职责,并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准入机制。不得对承包单位或个人提出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条 各企业选择承包商时,应由企业相应的管理部门审核承包商的相关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得将项目发包给无营业执照、无相关作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资质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审查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质证书。审查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是否满足所接项目要求;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类单位的生产、施工许可;
(三)人员资质。审查承包商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其所从事作业的持证作业要求;
(四)管理体系。审查承包商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作业经历。审查承包商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
(六)保险缴纳。审查承包商为其所雇佣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相应险种;
第五条 各企业在选用合格的承包商后,应与承包商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于工程施工类承包商,还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做好各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互告知安全预警、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等工作,保证各自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平稳运行。其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施工单位,各企业应督促其到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各企业应将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和考核,教育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厂区逃生路线、公司危险源及分布、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劳保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作业过程风险控制措施等。对于中长期服务的承包商,还应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教育。各企业要充分利用“智能化二道门”的作用,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将承包商作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指纹(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严禁以学代考。
第七条 各企业应加强承包商的日常监管。企业对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负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及时协调解决承包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承包单位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质量等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工程施工类承包商,入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含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风险辨识、管控和应急措施。承包商要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安全风险及对策措施等。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技术服务及其他类承包商,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此类承包商日常服务质量的监督机制,要加强与技术服务类的承包商交流,及时有效的将技术服务的结果落实到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质量等各项管理中去,要坚决杜绝技术服务与企业管理脱节的情况,确保技术服务有效开展。
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各企业应当立即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承包商评估机制,制定评估标准,定期对各类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建立承包商评估档案,作为续用依据。
第三章 承包商职责
第十条 承包商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质量责任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基本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或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作业,并把安全投入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或服务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各承包商应当相互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承包商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 承包商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等必要的教育培训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承包商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单位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有权拒绝继续作业或服务。同时,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或园区相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作业或服务。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从事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化工设备安装资质、承包工程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涉及焊工、电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承揽资质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安装工程。设备日常检维修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从事防腐保温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腐保温施工资格证书,涉及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承揽资质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日常检维修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涉及建筑电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建筑架子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承揽资质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工程。
第十八条 从事化工设备安装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质和能力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质和能力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条 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货运(客运)资格证,并配备取得主管部门发放的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服务类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符合其行业领域的从业要求。从事检测、评价、维保等按法律法规要求应取得资质证书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其他类承包商也应当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专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作业。
第四章 管委会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承包商管理机制,有序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承包商相关档案、台账,便于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考核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施工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做到“一工程一备案”;对园区动土、顶管作业实行备案许可制度;对电力施工作业,应根据电力建设施工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工作计划、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环节,提升作业现场管控水平。对涉及园区公共地带的各项作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各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或服务水平,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质量等隐患或技术服务质量低下的,应采取相应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承包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一律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包商考评机制,对安全管理水平低、发生过亡人事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因违法违规被连续立案查处的承包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