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2021〕97号
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各建设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动土作业审批流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关于规范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动土作业
审批流程的通知
为合理规划布局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规范动土作业活动行为、确保地下已有设施免受破坏、保证动土作业过程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内动土作业审批流程,请各企业、各建设单位、各在建项目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一、政策依据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适用范围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孔、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埋设长度大于5米的地下管线;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新建构筑物;进行填土、开挖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市政公用空间是指洋口镇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绿化、国有土地、其他无明确权属的土地空间等。
本通知适用于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的动土作业。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审批流程
(1)办理规划许可
1.建设单位通过洋口镇为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向镇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书和规划红线图;
2.由镇行政审批部门将建设单位送审材料流转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后,镇行政审批部门签署意见。
(2)办理动土作业许可
1.建设单位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动土作业申请书、施工和恢复方案、施工图纸审核、备案;
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填写市政基础设施交底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修复质量保证金;
3.建设单位向镇为民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镇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动土作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交材料:规划许可、动土作业申请书、施工和恢复方案、施工图纸、市政基础设施交底表、承诺书、保证金收据)
(二)管理要求
1.市政公用空间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2.动土作业申请书实行一项目一证制度,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申请书,不得擅自变更施工作业内容、扩大施工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未能完整提交材料或未获得动土作业申请书批复的项目一律不准动土作业,否则视为违规作业活动,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需要在洋口镇市政公用空间范围内动土作业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区域修复,并交纳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后退还保证金。城市道路、绿化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有关要求。
4.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
5.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材料加工堆放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0天,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四、相关材料
《承诺书》
《市政基础设施交底表》
《动土作业申请书》
为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座机:0513-848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