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发〔2020〕134号
各中小学、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和财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预算管理,树立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意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促进教育经费安全高效使用,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现将《如东县洋口镇教育经费保障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洋口镇教育经费保障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不断适应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和财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预算管理,树立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意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教育经费安全高效使用,为把洋口镇建设为教育现代化强镇提供有力支撑。
学校是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管理好、使用好本校的教育经费,学校所有经费须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所有资金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对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负总责。镇教育管理部门对各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镇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人员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在职在编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辞退民办教师和辞退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经费、遗属生活补助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初中教师因延时工作发生的午餐费晚餐费由镇财政参照工作日午餐费标准拨付。
(二)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1.编制外人员主要包括:非在编的幼儿教师、保育员、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临代教职工等聘用制人员及中小学保洁、宿管、绿化管理等劳务派遣制人员。
2.编制外用工由镇组织人事部门会同镇教育联络组根据县及县相关部门规定及我镇实际编制用工计划,并报镇政府备案,编外用工计划编制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初;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镇教育联络组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用工申请,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
3.镇教育联络组按上级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做好聘用制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辞退、退休等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派遣制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派遣公司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4.编制外人员工资: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工资标准按东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公办幼儿园编制外保教保育人员薪金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临代教职工、初中食堂工作人员月工资标准按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小学、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月工资标准按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4倍执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会福利经费、延时工作餐费等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社会保障经费和住房公积金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镇教育联络组会同学校编报编制外聘用制人员工资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执行。
5.编制外聘用制人员(不含临代人员)的绩效考核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编制外幼儿教师人均每月1000元、编制外幼儿园保育员人均每月 800元、编制外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人均每月600元,此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由镇教育联络组制定《洋口镇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发放细则,按学年度考核发放。
(三)教育工作考核经费原则上按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沿管〔2017〕11号《沿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教育联络组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请政府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公用经费保障及管理
1.镇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保教保育)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包括人员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支出。
3.公用经费安排,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求。
4.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县财政下达的标准安排;幼儿园预算内公用经费参照县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同时增列幼儿玩具更新经费(每年每生不低于200元);镇教育管理部门、成人学校的公用经费由镇政府根据镇教育管理部门职责和事业运行情况及成人教育特点按年核定。
5. 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序时拨付,学校要编制公用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正确处理各种支出的关系,坚决反对和杜绝铺张浪费,尽可能增加教学教研开支;按照“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从严控制支出,做到收支平衡,严禁自行对外赊购物资。公用经费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后直接备案实施(附:学校公用经费政府采购告之单)。
6. 按照“保运转、促发展”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经费开支。要优先保障学校仪器设备图书等更新及教师培训等费用,每年安排的仪器设备、图书更新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的,教师培训费原则上不低于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要严格控制学校交通费支出,招待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的3%以内。
7.学校应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规范的经费、固定资产等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公用经费结报流程:
公务接待、差旅费、公务用车按规定程序先批后支,其他公用经费报批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简要说明支出事项,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核,学校校(园)长审批后办理结报,经教育联络组会计辅导员稽核,教育联络组组长核准后办理支出。
三、专项经费的保障及管理
1.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校舍维修分日常维护维修和校舍改造维修,其中日常维护由学校自行组织维修,所需资金自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和特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困难学生补助经费、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考虑)等(简称“专项资金”)。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大型及专用设备(公用经费使用范围以外)购置;特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特色项目建设的培训、比赛的费用;困难学生补助经费主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用于对在校生活困难学生补助;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因公共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保障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2.镇财政会同教育联络组每年初根据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指标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维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和特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含上级行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学校向政府提交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专项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向政府提交申请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资金发放等按东教体财〔2019〕5号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如东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及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4.学校应在维修专项资金预算和设备购置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校舍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在特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内,学校按规定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洋政发〔2020〕66号《关于洋口镇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程序、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和洋政〔2019〕49号《关于印发《洋口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核实后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专项资金结报流程:
1.中小学、幼儿园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和特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凭镇交易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合同和验收审计资料、发票等,由财政局经办会计核实工程、项目付款情况,镇分管领导、工程采购、纪委(工程监审)签署意见后,由财政局长审核、镇长审批后办理。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还需附上级批文。
2.困难学生补助经费:根据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相关指标文件和学校审核编制的困难学生补助名单等计算制单,教育联络组会计复核后交联络组领导签署意见、财政局长审核拨付资金,由教育联络组会计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
四、基本建设经费的保障及管理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是指学校的教学公用房屋、学生宿舍、场地、道路和教职工宿舍等设施和建筑。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是党委和政府在制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时对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资金安排。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学校房屋、场地和其它建筑物建设的款项,主要来源是政府预算的财政资金。
2.项目建设学校的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的负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工作,接受政府、建设规划、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3.项目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学校实际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严格按照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
4.项目建设学校应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5.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镇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实施。
6.基本建设经费(含其它政府招标项目)结报流程:
凭镇交易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合同和验收审计资料、发票等,由财政局经办会计核实工程、项目付款情况,镇分管领导、工程采购、纪委(工程监审)签署意见后,由财政局长审核、镇长审批后办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