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开发区)、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20-08-12 14:58 累计次数: 字体:[ ]

洋政发〔2020〕127号

各局(办)、各中心,各村(场):

为切实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居住质量,统筹解决当前全镇农民建房管理失序、一户多宅、非法建设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如东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办〔2020〕7号)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居住质量,统筹解决当前全镇农民建房管理失序、一户多宅、非法建设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如东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办〔2020〕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住房建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坚持规划先行、依法规范审批、节约集约用地、属地监管原则,不断提升农村建房管理水平,全面优化乡村建设,着力构建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引导和鼓励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标准,不突破规定的面积。

2.分类指导,一户一宅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村民建房选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求。

3.系统谋划,强化管控原则。结合全镇实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综合考虑地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期盼等因素,有序引导集中居住,统筹推进建房管理。切实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建购房;严禁为非法购买、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严禁超用地标准建房;严禁不履行建房审核手续建房。

三、重点工作

1.全面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村应组织加快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现村庄规划的全覆盖,为农房报建提供基本依据,科学管控指导村庄建设,引导农村村民按要求有序建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科学安排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对留乡村民,应首先安排在保留的农民集居区建房。其他地方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公路、河道沿线及电力设施等附近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对在过渡期内进集居区建房确有较大困难的建房户,经审核可在本村范围内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老庄子”线间隙地建房或在原址翻建,但应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且启动的“老庄子”线应是现居住比较集中、基础设施较全、多数村民同意保留建设的庄子线。其余地方的危旧住房,不得在原址翻建、扩建,需维修的,可在原址按原面积、原结构维修。启动的“老庄子”线原则上是沿农村道路、等级河道线形分布而居呈现“一字式”的村庄,安排有困难的,也可适当考虑“非字式”村庄。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给村民单独建房,应当探索集中兴建农村居民公寓房,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进城镇购买商品房退出宅基地而要求货币补偿或其他原因要求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原合法宅基地面积及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3.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许可条件和用地标准。间隙地建房或原址翻建的,原则上应是住房已成危房或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建成的住宅已破旧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村民,同时,应取得宅基地四至相邻的邻居同意,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审查讨论通过宅基地使用方案后方可办理农户建房审核手续。本镇外村、外组村民若在集居区申请建房用地,全家户口应迁入集居区所在组成为该组村民,原宅基地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到位。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建房用地标准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55 号)执行。建制镇规划区外农民宅基地标准为:3 人以下(含 3 人)户不超过 135 平方米;4 人户不超过 165 平方米;5 人以上户不超过 200 平方米。相应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94.5 平方米、115.5 平方米、140 平方米。对现有人口增加和原住房合法面积不足的,建房时可视情在用地限额内安排建筑占地面积。

4.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审核备案制。为规范全镇建房秩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镇村建立农村建房过渡期内审核备案制度,要加强审核备案管理,严格规范用地管理,按规合理确定村民建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将相关材料提交镇初审。镇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测。符合建房条件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审核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报镇签署审核意见。镇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划交土地,村民按要求建房。房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镇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户的申请审核材料由镇保管,形成一户一档,接受镇相关部门检查。镇在审核过程中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建房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同意使用宅基地时,要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核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

5.努力改善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要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规划发展村庄延伸覆盖。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做好供排水、道路、粪污处理、垃圾收运、供电、通信、绿化等设施配套,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对原建成并保留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按设计标准配套建设集居区基础设施。要加强农民集居区的物业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可向农民集居区入住户收取适当的物业管理费。

6.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双违监管”专业队伍,对未经审核备案、超标准建设、一户多宅、以农民建房名义建私家庄园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减少村民不必要的损失。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各村要组织自查自纠,对以前的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逐步清理,减少存量,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发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财政局、镇建设局、镇自然资源局、镇综合执法局、镇为民服务中心和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党组织书记为成员的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镇财政局、镇建设局、镇自然资源局、镇综合执法局、镇为民服务中心、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领导担任副主任。建立相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明确职责责任。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推进、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等工作。镇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指导各村编制村庄规划,组织相关规划的评审。镇建设局负责指导各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个体工匠进行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农民集居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综合执法局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镇为民服务中心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政许可工作。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违建信息的收集与传递。镇财政局负责对相关配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驻镇水利站负责指导各村对农村河道进行综合整治和编制农村公路规划。镇供电部门负责指导各村做好集居区电力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各村民委员会为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和上报。各村要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核备案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各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3.严格督查考核。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建房行为。要加大责任查处力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以及违规办理建房手续的相关责任人将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备案制的建立、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依法查处、农村建房信访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