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18-00095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8〕67号 |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生成日期: | 2018-05-09 |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513-84512181 | ||
发布人: | 于洁锋 | 审核人: | 冯永军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5号)、《市污染源普查办关于印发南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污普〔2018〕1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508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
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
5.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
6.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
7.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
8.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
9.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5号)
11.市政府关于建立南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发〔2017〕61号)
12.关于印发南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污普〔2018〕1号)
1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9号)
二、总体要求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如东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1.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如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3.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涉及8类392种风险物质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风险污染源调查。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以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风险物质种类、最大储存量及其使用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际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对如东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普查范围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种类和量、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普查范围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重点工作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普查工作分三阶段实施(普查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目前,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区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普查机制已初步形成。完成了国家提供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的筛选增补和生活源承压锅炉的清查。拟定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下一步普查工作重点:
(一)普查准备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根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4月30日前,各镇区将符合条件的污染源普查员和污染源指导员初选名单报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县级污染源普查指导员从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选聘。
2.宣传发动。县普查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培训。5月中旬,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组织各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和相关部门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在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指导下,5月底前,各镇区完成辖区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才可持证上岗。
4.清查建库。在前期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增补基础之上,各镇区组织辖区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进一步完善补充污染源调查单位名录。2018年6月底前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普查分区(各镇区负责实施,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等部门配合)。
5.开展监测。2018年5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生活排口枯水期监测,2018年9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生活排口丰水期监测(县环保局牵头,海洋与渔业局、水务局等配合)。
(二)全面普查
根据国家最终确定的普查名录库,2018年9月开始入户调查,2018年11月底前全面结束入户调查,2019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汇总、上报。
1.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同步核验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登记调查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名称、最大储存量以及物质用途等信息。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和如东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园)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等部门配合)。
2.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依靠已建成的污染源普查组织体系,组织各镇区开展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入户调查(县农委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等部门配合)。
3.开展生活污染源普查。依靠已建成的污染源普查组织体系,组织各镇区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市管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
依靠已建成的污染源普查组织体系,组织各镇区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能源局、县统计局、县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根据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组织各镇区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县水务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环保局、县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组织相关镇区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和普查,根据已有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渔船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计算渔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环保局、县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4.开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织各镇区相关部门对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进行普查。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区负责实施,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卫委计等部门配合)。
5.开展移动源普查。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三)总结发布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9年底前,完成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根据“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区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成立了如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开展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各镇区应当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普查工作。
部门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镇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
县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分阶段安排和拨付普查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镇区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指导全县各镇区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开展普查宣传发动,组织普查培训、验收和表彰,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区配合做好城镇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城管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处置和餐饮服务行业分布及其数量等方面情况,指导垃圾处理厂(场)普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组织相关镇区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基本信息,审核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卫计委: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废物相关数据。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县市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组织相关镇区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和普查工作,提供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渔船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如东海事处:负责提供和审核(海上)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能源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能源生产、消费相关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提供污染源相关的各类数据。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依托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落实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包干使用。
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编制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它设备,普查表格印制,普查需要委托或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以及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编制年度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各镇区和相关部门普查污染源数量结合普查工作量,测算各镇区和相关部门普查工作经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年度拨付各镇区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牵头部门按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各镇区和参与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普查经费。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及时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把普查工作列入全县污染防治攻坚考核体系,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制定普查考核考核办法及其细则,会同县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按季度对各镇区、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及其质量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五、普查质量管理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全面、真实、一致”。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