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18-00094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8〕63号 |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生成日期: | 2018-05-10 |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513-84512181 | ||
发布人: | 于洁锋 | 审核人: | 冯永军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如东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县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县内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如东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行使。
第四条 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加快建设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确认工作。
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 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规范,包括权力类型、编码、名称(含子项)、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规定,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由行政主体自行编制。
第八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应依法及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上级政府及部门依照程序下放行政权力,依法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按程序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予以清理,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意见或建议:
(一)上级政府及部门予以取消、下放、调整的;
(二)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可以整合、转移或下放的。
行政主体因机构撤销、合并、分设的,由继续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主体申请变更、调整该行政权力事项的要素及依据。
第九条 行政主体申请新增、取消、下放或者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移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予以确认后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汇总报县政府决定,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县政府审议决定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公布,并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第十条 行政主体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设在县内垂直管理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列入县政府《清单》。
第十二条 《清单》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应同时在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并运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单》监督制度,县监察机关、县机构编制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各行政主体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