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敬老院财务收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收支的通知
大豫镇财政所、敬老院:
敬老院属于社会福利部门,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办好敬老院在社会上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切实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管好用好有限资金,现对敬老院的财务收支作进一步的规范。
一、
收入管理方面
1、收到机关慰问费、上级补助费、镇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赞助、补贴及其他收入均应出具正式票据及时全额入账,用于提高老人生活标准,具体提高标准额度由镇确定。
2、敬老院搞创收所取得的收入,按毛收入全额入账。年终根据创收净收入,按30%的标准奖励到个人。
二、
支出管理方面
1、敬老院全年所有费用按每位老人年均1920元标准计算,遇增减老人,则相应增减费用。年初入院老人为24人,计46080元。
2、敬老院每死亡一个老人,镇补助1000元费用。如有老人病故,寿衣、火化、伙食等殡葬费用按实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向死者亲属收取的伙食费作增加经费。
3、敬老院原则上不得发生招待费用。如遇上级来人等情况需接待,由镇政府统一安排。
4、遇有老人死亡、逢年过节、增减老人等需要追加支出预算的,应由敬老院出具报告,按规定渠道得到同意后,镇下达追加支出预算指标。
5、敬老院建设、维修及设施添置等,必须事先申请,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6、为便于单独核算,用于创收等副业方面的支出单独列支,包括购买化肥、菜种、苗猪、饲料等等。
三、
票据管理方面
1、敬老院的所有收入应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严禁使用现金收据,收费票据到财政所领取。
2、敬老院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市场上购买的菜除外),支出票据上必须经证明人证明、支部书记审核、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镇审批。
四、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固定资产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建好固定资产台账。如有破损、损耗等,须及时维修或报告后核销。
五、
其他规定
1、镇每年核定的上缴收入指创收净收入,不含其他渠道的各种赞助、补贴等。
2、敬老院人员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打卡,上缴收入不能及时完成的,工资同样缓发。
3、敬老院在物资采购、副业生产、收发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应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管理。对违反本通知精神及相关财务规定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将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