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
来源: 新店镇 发布时间:2019-05-16 14: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新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居委会:

根据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34号)文件精神,在2018年完成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我镇今年将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象

镇行政区域内凡是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骤、时间安排及原则

(一)成立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组织机构(4月10日前)

在成立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和指导全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相应成立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党员代表、成员代表等组成,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拟成立的村级工作实施小组成立时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工作。

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动员,并通过广播、宣传单、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听取不同层次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相关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须由成立的村级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批准实施。

此次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要在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一村一策”的原则。

镇和村是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4月-6月)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身份确认办法,可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01号),结合本镇、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和办法,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镇一策、一村一策”。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开展成员确认工作时,对确认无误的成员,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在成员确认成果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村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情况申报表经镇农经站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以村(居)为单位管理,并纳入县级信息平台管理。

(三)股权设置工作(4月-6月)

以2018年清产核资数据为基准、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股权设置工作。各村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人员分布范围参照村民代表的模式,确定成员代表),讨论确定股权设置的类型。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原则上不设集体股。股权管理实行静态管理,提倡“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一般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确需调整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决定。

各村在确定股权设置类型时,要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后确定并写进章程。股权设置办法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四)股权量化工作(4-6月)

股权量化可按“组级资产按组量化,村级资产全村量化”的原则量化到成员,最后汇总计算归集到户。

量化的明细要张榜公布,确认无误后,交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

按照确定无误的量化结果,以户为单位填制统一格式的《股权证》。《股权证》一般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前向所有成员,以户为单位颁发。

对股权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今后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可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在本社内部成员之间流转,但不得变现。今后因国家征用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新产生的经营性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仍按原量化办法,量化到成员名下。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工作(7月-8月)

以上工作取得准确无误的成果和章程草案取得基本共识后,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筹备工作,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全县统一名称为:如东县XX镇(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改革工作小组在镇领导组的指导之下,组织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也可召开成员(户)代表大会。成员(户)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户)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成员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应以组为单位,进行成员代表资格推选,以保证成员代表大会的最低人数要求。

上述参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章程应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身份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成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职能、议事规则及其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需明确管理费用和刚性支出可在当年收益中列支);合并、分立、解散事宜;章程修改程序;公开制度;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章程必须明确列出的其他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报镇农经站审核后,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的与会人员表决同意后生效。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时设理事长1名,可设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3至7个奇数理事组成。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可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可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首届执行监事(监事会)可由本届村民理财小组组长(成员)担任。

以设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成员为标志,宣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

本届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暂定为3年。以后应与村支部、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选举。

(六)档案归档及检查验收(9月底前)

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改革成果的验收以镇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逐个进行验收,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验收完成后应形成验收报告。镇将检查工作贯穿于股份制改革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市、县级农经部门将对改革成果进行抽验,验收通过后,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对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进行登记赋码,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村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各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在改革过程中,尤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既要体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同时又要注重民主性和操作的规范性,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如东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