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分级诊疗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05-15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如东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17〕39号)及我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分级诊疗制度政策,主动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自觉接受分级诊疗服务,从而解决人民群众到大医院一号难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康复回社区”就医格局。为更好地宣传国家医改政策,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形成,县医改办整理了分级诊疗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上级医院治疗。
二、分级诊疗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病情需求,通过分级诊疗科学引导患者能在门诊治疗的不需住院治疗,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卫生院治疗,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使住院患者县域外就医率控制在10%以内,县域内就医率达到90%(县级50%左右,镇级40%左右),加快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进县城,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格局,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通过分级诊疗,一方面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在镇卫生院等基层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服务价格更低、起付线更低、补偿比例更高,可极大地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对于疑难病、复杂病通过转诊绿色通道,可明显缩短在大医院住院候床时间,节约患者时间和费用。
三、怎样实行基层首诊?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转往县级医疗机构。基层首诊既节省了医疗费用,也省去了排队等候的烦恼。
为更好地实施基层首诊,我县组建了以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龙头的两个医联体,龙头医院定期向基层医疗机构派驻专家进行坐诊、查房、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机构派出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务实进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合理分流诊治不同层次的病人,最大发挥医联体的资源使用效率,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三级医院“高水平、同质化”的优质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我县基层医疗机构有哪些?
全县基层医疗机构有243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有新店、洋口2所镇卫生院,有掘港、苴镇、大豫、马塘、双甸5所一级镇中心卫生院,岔河、栟茶、丰利3所二级镇中心卫生院,以及申请加入分级诊疗管理的民营医院,均为基层首诊医院。
五、转诊顺序如何?
病人一般先到村卫生室或乡镇医院就诊,实现基层首诊,如需转诊的由乡镇医院转诊到二级中心卫生院,如需转诊的再由二级中心卫生院转往县医疗机构或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危急重症病例可直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
六、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会不会延误病人治疗?
有人认为,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会耽误病人的治疗,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实施分级诊疗以后,医生是根据病人的病情进行分类转诊,不会耽误病人的治疗,反而会通过绿色转诊通道,让转诊秩序更加井然有序,提高效率。
七、分级诊疗的鼓励性政策有哪些?
经基层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上级医院开设绿色通道,上级医院留有20%的号源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患者的转诊。
八、哪些情况需要转上级医院就诊?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上级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天以上,病情仍没有好转,且诊断不明确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九、哪些情况需下转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上级医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
6.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的。
十、如何办理转诊?
接诊医生或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可以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也可以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进行康复治疗。转诊不用患者或患者家属亲自跑腿审批,经接诊医生或经治医生向双向转诊办公室申请,经双向转诊办公室审核后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县内转诊手续均在转诊平台上办理。患者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拆除钢板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十一 、特殊情况办理转诊?
急危重病患者未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直接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对象,须经就诊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公室确认,符合危急重症指征,在入院通知单上盖章并登记备案后办理入院手续。在如东县外异地居住、就读、务工或出差、旅游等突发疾病的特殊参保对象,可以先按“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十二、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如何规定?
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等,参照南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目录。
十三、各级医疗机构差别化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多少?
如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报销比例为50%,日封顶为20元;镇卫生院(一级)门诊就诊报销比例为50%,日封顶为20元,全年限额为600元。县级医院(二级)门诊就诊和县外门诊就诊不予以报销。特殊病种患者门诊报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级医疗机构阶梯式的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调整报销比例,拉开一级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二级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外医院诊疗的报销差距。参加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对象一级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二级医院从75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
十五、县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如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按70%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60%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4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