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216/2011-00025 | 分类: | 卫生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文号: | 东卫〔2011〕1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7-30 | 发布日期: | 2011-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加强民营医院设备采购监管的意见 |
各民营医院:
为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改善广大群众的就诊环境,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财政下拨了民营医院建设的专项经费,我局经研究并商县财政局,制定了相关经费使用办法,通过加强主要科室建设,促进民营医院发展,让广大群众从中得到实惠。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这一专项款使用,以及设备采购过程中的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1、统一思想,提高对医疗设备规范采购的认识。
民营医疗机构资产的所有制形式具有多样性,但其非营利性这一基本属性没有改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民营医院机构的收入、支出及盈余的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均有监管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规范民营医院设备采购行为,是严格依法办事、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必然要求,这与各民营医院依法行使自主管理、自主经营权没有矛盾冲突。我局下发的东卫[2011]5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 各民营医院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更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招标采购的规范要求,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做到阳光采购,杜绝职务侵占,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建立采购组织,主动接受监管。
各单位均要建立采购领导组,领导组应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伙人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同时应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凡涉及本次科室建设需要购置万元以上的设备,均要进行购置前的论证,并经领导组讨论决定,不得擅自采购,暗箱操作。凡违规采购,受到举报的,我局将严肃查处,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3、建立健全设备采购档案。
凡购买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提供采购论证报告,采购谈判记录和合同书、付款票据等,科室验收时应向验收人出示并提供复印件,以便相关部门审核。对不能提供上述设备采购资料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助资格。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