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5 10: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县文广旅局起草了《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代章)

                               2024年7月30日

附 件:

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24〕4号)精神,对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南通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普查的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动。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为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国土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乡形态,生动呈现中国式现代化如东新实践的壮阔图景。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化中华文明认知,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讲好中华文明故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文化强国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对有效促进我县文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强县建设,推进“强富美高”新如东现代化建设,着力融入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二)普查对象

1.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中新发现已认定、登记但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2012年以来新发现但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一)对已核定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系统梳理辖区内已核定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件,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本体构成、附属文物等信息,逐步建立并完善文物档案(含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

在实地调查阶段,对辖区内所有已认定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已认定登记但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系统梳理“三普”新发现已认定登记但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对照“三普”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等资料,逐一汇总相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在实地调查阶段,对辖区内所有“三普”已认定登记但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三)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对接市考古与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相关信息,逐步形成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逐一梳理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革命旧址及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水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老字号等)中的点位,纳入文物线索清单。同时,通过新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文物线索公告。

在实地调查阶段,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同时,结合江苏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石刻碑刻文物保护、革命文物保护等,视情况开展相关文物资源专项调查。

(四)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等复查且尚未履行核定公布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补充认定工作。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以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及时完成登记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做好说服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五)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

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如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档案成果、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七)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坐标体系和数据格式相一致的如东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全面梳理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简称“两线”)划定情况和实际存在问题,参照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划定导则和制图规范,对确需调整的“两线”进行细化调整,形成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

(八)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在县文广旅局设立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相关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文物保护志愿者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九)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上报市普查办。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搭建普查系统

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按照省普查办的部署,组织普查终端的布局、安装和数据对接,组织相应的培训,做好县级普查系统的运行保障。

(二)完善普查线索

文物行政部门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配合基本建设考古、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和相关行业名录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提供所有“三普”登记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相关信息,作为复查参照。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普查标准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

(三)开展实地调查

以镇(区、街道)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明确文物本体构成,采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矢量数据。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审核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县级、市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普查办。省普查办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普查办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

按照国家制定的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和省普查办要求,县普查办负责县内普查质量控制,对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

普查成果经上级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县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报市普查办。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专题图、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图录,并编制完成相关图件成果。

(1)形成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

(2)汇总生成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录。

(3)分类生成全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县内不可移动文物基础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县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其中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六)档案成果

依托普查成果,全面建立并逐步完善“四普”登记点档案资料,实现一处一档。文物档案建立对象包括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编制规范和要求编制并建立和完善四有档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已消失、被撤销等不可移动文物要建立文物档案资料。文物档案编制工作职责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和管理层级由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开展,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和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县文广旅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局,实行实体化运作,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17个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需要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可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考古与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文保志愿者力量作用。购买第三方作为普查合作和协作单位的,要科学组建普查队伍,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普查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县普查办及时向市普查办报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1)建立普查机构。成立县普查机构,办公室应实体化办公。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县普查实施方案,报市普查机构备案。县普查办同步编制宣传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3)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南通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我县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部署普查工作任务。

(4)组建普查队伍。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和文博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实际,组建普查队伍,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5)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数据准备与普查终端的布局安装。

(6)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各类普查培训,普查队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镇(区、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镇(区、街道)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标准规范对“三普”登录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及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调查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县普查办要把好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质量关,配合市普查办、省普查办抽查。争取市普查办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配合上级普查办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普查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按要求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确定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普查机构配合省普查办逐级开展检查验收,分别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待上级普查办完成验收并同意后,上报全县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在市召开总结会议之前,召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县普查机构负责县内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布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县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查违法违纪行为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由如东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县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影像等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负责和协调。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县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采购费、专项委托费、档案编制费、宣传工作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经费支持。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四)积极宣传引导

县普查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宣传部门要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领导统筹,普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文物普查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新闻媒体的具体联络工作。宣传、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具体事项。普查机构要加强本辖区内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及时发现报送新闻线索,主动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成效。应成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宣传工作队伍,推进落实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应开展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