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国家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商务局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国家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终期验收要求,对《如东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东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如东县商务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如东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0〕9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1〕5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二)公开规范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

(二)县级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建设;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四)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五)电商营销体系建设;

(六)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七)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运营;

(八)三级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

(九)特色产业带建设;

(十)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十一)电商乡村振兴和对口帮扶体系建设;

(十二)项目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以奖代补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报以奖代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项目奖补实施细则为准。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合同或奖补实施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商务局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评审及公示

(一)以奖代补项目

1.县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审计。

2.县商务局依据审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后报县财政局,并报电商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支持项目,县商务局通过政府网站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商务局组织重审,县商务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以奖代补项目

对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

1、如东县电商进农村项目第一阶段运行项目

(1)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经如东县商务局绩效考核,项目进度达到50%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经如东县商务局绩效考核,项目进度达到75%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经如东县商务局终验合格,按照实际认定比例支付合同金额:(1)项目进度达100%,需留合同金额的5%在项目售后服务期满后支付完毕;(2)项目进度未达100%,在项目售后服务期结束前完成整改的,在项目售后服务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在项目售后服务期结束前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实际认定比例支付合同金额。

(2)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20%。项目进度达到50%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项目进度达到75%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项目进度达到100%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项目服务期满后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0%。项目进度未达100%,在项目售后服务期结束前完成整改的,在项目售后服务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在项目售后服务期结束前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实际认定比例支付合同金额。

(3)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中期绩效评价结束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在通过绩效评价的整改复核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项目服务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2、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第二阶段运营项目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30%。经如东县商务局验收项目进度达70%后,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70%。经县商务局验收项目进度达90%后,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90%。经县商务局验收合格,项目进度达到100%后,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0%。项目进度未达100%,在项目服务期结束前完成整改的,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项目售后服务期结束前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实际认定比例支付合同金额。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商务局、财政局互相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