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发展,深度挖掘直播电商发展潜力,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促进我县农特色产品上行,根据《如东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二期)》(东电商发〔2024〕5号),制定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发展目标
重点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推广如东特色线上网货,通过直播电商基地建设,深度挖掘直播电商发展潜力,持续释放直播经济活力,建设区域公用品牌线下展馆,打造集网货直供、一件代发、直播带货、O2O展销展示功能为一体的地方特色农特产品展销馆。
第二章奖补方向
(一)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
(二)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三)支持区域公用品牌线下展馆建设。
第三章 奖补对象
在如东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机构、组织或服务平台。
第四章奖补标准
(一)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
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产业园区,为辖区内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供电商孵化、产品上行、 网络销售和电商人员培养、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摄影、直播等一站式电商公共服务。
1.认定标准
(1)运营产业集聚园区建筑面积应大于500平方米,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
(2)搭建拥有基于特色产业集群、面向企业使用和服务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电商直播间。建设不少于2间的带货直播间,每间不小于20平米,具备基本的标准直播设备(直播灯、摄像头、中控电脑、无线麦克风等),正常开展直播,签约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织开展相关电商活动,提供电商咨询、人才培养、企业孵化、工商财税、直播服务、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
2.奖补标准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获评市级电商集聚区(特色园区),对运营服务主体,给予 50万元奖励资金。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获评省级电商集聚区(特色园区)的,对运营服务主体,给予 100万元奖励资金。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3)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报告;
(5)电商集聚区(特色园区)获评证明;
(6)电商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运行服务方案;
(7)电商产业集聚区(特色园区)运营佐证材料;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照片等。
4.动态管理
(1)享受奖励的电商产业集聚区运营主体,应持续向所在地提供相关电商公共服务,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电商类相关活动,根据商务部门要求及时统计报送相关电商数据。
(2)享受奖励后持续提供电商服务不足两年的主体,需返还奖励资金。
(二)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1.评定标准
(1)直播间数量3间以上;
(2)签约主播10人以上;
(3)月累计直播时间150小时以上。
2.奖补标准
大力推动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在如东县内新建直播基地,吸引和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企业、直播机构、直播公司、电商服务机构入驻,开展电商直播创业,形成行业集群效应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
3.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
(2)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3)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报告;
(5)直播间数量证明材料;
(6)主播签约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
(7)不少于2个月的直播时间佐证材料;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照片等。
(三)支持区域公用品牌线下展馆建设
1.评定标准
(1)建设完成区域公用品牌线下展馆面积不少于100m2;
(2)具备如东县区域公用品牌“如意东方”相关标识;
(3)提供网货直供、一件代发、直播带货、O2O展销等展示功能。
2.奖补标准
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在如东县域内及地市级以上地区建设线下展馆的主体,给予线下展馆装修和租金总投入费用5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3)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报告;
(5)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面积、投资额、建设周期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6)项目资金投入明细;
(7)项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照片等。
第五章奖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供准确、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提供申报材料纸质两份,同时提供扫描电子版。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完成后对申报项目进行为期5天的网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资金拨付。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细则奖补资金总金额为190万元,额度用完为止。
(二)本细则适用项目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四)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市场主体,取消其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五)获得支持的申报主体需要配合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有效,由如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