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5年第3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15:20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3期4批次、第4期25批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3批次,其中山药1批次、白芷2批次。分别是从河口镇的如东绿然果蔬超市抽样的山药、掘港镇的如东县超贤百货店、如东鑫泉福日用百货店抽样的白芷。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二氧化硫残留量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5年2月23日,如东绿然果蔬超市从供货商处购进山药3.29kg(进价为5.8元/kg,售价为9元/kg),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山药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1月23日,如东县超贤百货店从如东高新中心市场食品店东区一层-44号的经营者尹纯彦处购入白芷2.5kg,进价24元/kg,售价59.96元/kg;2024年12月20日,如东鑫泉福日用百货店从供货商崇川区家亿农产品商行处购进白芷3.7kg,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8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16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16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包括13批次的餐饮具和3批次的自制餐饮产品。13批次的餐饮具分别是从袁庄镇的如东阿发汤包店(个体工商户)抽样的豆浆碗、如东老樊牛肉汤馆抽样的汤碗、如东袁庄陆军农家小吃店抽样的汤碗;河口镇的如东秀丽小吃店抽样的大碗和小碗;曹埠镇的应泉村七组1号朱恒彪处抽样的大碗、上漫社区二十组300号姚尚友处抽样的小圆盘;马塘镇的如东白忠平拉面店抽样的小碗、如东赛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样的小碗;掘港镇的如东七碗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抽样的小碗、如东梁计餐饮店抽样的小碗和大碗、如东张亮麻辣烫店抽样的大碗。上述餐饮具的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3批次的自制餐饮产品分别是从马塘镇的仁和路70号葛加付处抽样的自制凉拌海蜇头和自制凉拌海蜇丝,不合格项目都是铝的残留量;从栟茶镇的如东老顾馒头店抽样的实心馒头(自制),不合格项目是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我局袁庄、河口、曹埠、马塘、掘港分局均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餐饮具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分别送达上述11家餐饮单位,11家餐饮单位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查实上述11家餐饮单位均为首次发生餐饮具不合格,本局对11家餐饮单位均分别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制定和落实了整改措施等工作,袁庄等5个分局已按规定完成了整改情况的确认。

2、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仁和路70号葛加付经营的上述自制凉拌海蜇丝1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90元/kg;上述自制凉拌海蜇头1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20元/k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如东老顾馒头店为使生产经营的馒头产生甜味,于2025年3月初购进方大牌甜蜜素1袋(1kg),后添加到面粉里用于馒头加工。当事人在每袋面粉中使用2勺量的甜蜜素,每天使用3袋面粉加工实心馒头,共使用了四天。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馒头的销售价格为0.8元/个。2025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方大牌甜蜜素(0.6kg)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实心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方大牌甜蜜素0.6kg;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3、罚款 5000元。

三、2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是从栟茶镇的如东兴栟超市和河口镇的如东县河口文峰超市加盟店抽样的小麦淀粉(生粉),标称生产厂家均为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分别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5年1月10日,如东兴栟超市从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小麦淀粉(生粉)50袋,购进价格为1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截至案发,上述小麦淀粉(生粉)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麦淀粉(生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本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5年1月12日,如东县河口文峰超市加盟店购进小麦淀粉(生粉)25袋,购进价格为1.68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截至案发,小麦淀粉(生粉)仅剩一袋。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5年1月8日,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小麦淀粉(生粉)10箱,每箱50袋,合计500袋。2025年1月10日以50元/箱的价格销售至如东兴栟超市1箱,以40元/箱的价格销售至掘港徐小霞商店9箱。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麦淀粉(生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内未发现在如东县河口文峰超市加盟店抽样批次的小麦淀粉(生粉),当事人说明未生产该规格的小麦淀粉(生粉);另如东县河口文峰超市加盟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无法查证进货来源,故本局无证据证明上述不合格小麦淀粉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四、3批次不合格糕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糕点是从长沙镇的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港城大道东侧杨育红处抽样的步步糕,生产厂家为岔河镇的南通味聚道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糕点2批次,是从河口镇的如东家年华超市抽样的马蹄酥(糕点),生产厂家为掘港镇的如东县绿品园食品厂,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另1批次是从掘港镇的如东源江徽商行抽样的手工麻花(糕点),生产厂家为岔河镇的如东县吉明食品厂,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杨育红于 2025年2月18日从个体工商户李峰处购进步步糕2箱,共10kg,购进价格为13元/kg。当事人采购时已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5年1月17日,中间商李峰以55元/箱(5kg/箱)的价格从南通味聚道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箱步步糕(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65元/箱。2025年1月18日,李峰销售了其中4箱,将剩余2箱储存在店内,但储存环境不符合产品要求。2025年2月18日,李峰将剩余2箱步步糕销售给杨育红。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如东家年华超市于2025年2月23日从如东康健食品经营部以13元/kg的价格购进5kg上述马蹄酥(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马蹄酥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5.6元/kg。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马蹄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如东县绿品园食品厂2025年2月19日共生产规格为散装称重的马蹄酥 181公斤,其中当事人用于出厂自检1公斤,其余180公斤全部销售给了如东康仔食品厂,销售价格为9元/公斤,故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马蹄酥的货值金额为162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马蹄酥的生产成本价格,故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马蹄酥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2025年4月9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马蹄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马蹄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3月6日,如东源江徽商行以7.5元/袋的价格购进手工麻花10袋,并以9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每袋450g。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手工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5年3月6日,如东县吉明食品厂生产手工麻花(规格:散装称重)共计13.5kg,于2025年3月7日销售10袋(每袋 450g,合计4.5kg)给如东源江徽商行,销售价格为7.5元/袋,剩余 9kg销售给周边居民,销售价格16.67元/kg。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麻花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6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五、1批次不合格方便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方便食品是从如东经济开发区的如东福润万家购物中心抽样的焦屑,生产厂家为马塘镇的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不合格项目为霉菌。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5年1月24日,如东福润万家购物中心从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处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焦屑40袋,以6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焦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如东吉祥食品加工厂于2025年1月17日生产40袋焦屑,规格为450克/袋,于2025年1月25日全部销售给如东福润万家购物中心,生产成本4.5元/袋,销售价5元/袋。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焦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六、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肉制品是从长沙镇的如东王小兰百货经营部抽样的腊鸭腿,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如东王小兰百货经营部于2025年2月21日从流动商贩处(具体不清)购进腊鸭腿1箱(共10kg),购进价格为26元/kg。当事人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七、1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是从掘港镇的三元世纪城3号121A蔡建处抽样的煎炸过程用油,不合格项目为极性组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使用“钱江绿农”牌一级大豆油(净含量:5L)煎炸加工“狼牙土豆”并用于销售,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煎炸油加工“狼牙土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八、1批次不合格水产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水产制品是从长沙镇的洋口港海鲜城农贸市场老市场南北货1号王海建处抽样的小黄鱼干,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当事人于 2024年12月27日从掘港流动摊贩处购进上述小黄鱼干(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1箱(10kg),购进价格为45元/kg,销售价格为50元/kg。当事人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九、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水果制品是从掘港镇的如东广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处抽样的有核蜜枣,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2月25日,如东广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从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购入24kg有核蜜枣,购进价格为10.3元/kg,销售价格17.6元/kg。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有核蜜枣的进货来源和检测报告,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遵守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