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23 14: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县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各有关餐饮单位:

根据如东县城市地下管网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如东县城镇燃气(含加气站)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建燃安专委〔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职责和我县实际,决定从2019年12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行业监管、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为切入点,以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燃气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如东县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检验单位安全专项检查。

一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全面排除事故隐患。各分局要深入仔细排查辖区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闭环,严格落实辖区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气瓶充装单位,各分局要重点检查以下环节: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是否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数量匹配的作业人员(有聘用证明),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每年一次),是否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是否办理气瓶产权转移(有签订协议)并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充装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装有喷淋装置)和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资料、日常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是否齐全、安全阀是否有有效期内的校验合格报告、压力表是否有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是否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充装记录上的气瓶编号与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一致,现场是否扫码充装(充装枪连锁),充装区域是否张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充装区域的充装秤是否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充装区域是否有复秤装置(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并逐瓶使用,是否充装无码、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报废、改装和翻新气瓶,已充装气瓶上是否有安全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

针对气瓶检验机构,各分局要重点检查以下环节: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气瓶二维码信息标识应用情况,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及时更新检验系统中的气瓶信息,更换的瓶阀是否由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解体)处理。

各分局应将日常送检气瓶数量较少、气瓶充装记录异常、充装秤被锁次数较多、办理气瓶产权转移数量较少、办理产权转移中因不规范行为被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闭环。

二是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重如泰山,警钟必须重敲长鸣。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持续满足许可和核准要求,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程,健全各项台账和记录文件,确保人员持证上岗,确保特种设备按期检验,确保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到位,确保充装、检验工作质量,彻底杜绝隐患盲区,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平稳。

气瓶充装单位要及时履行气瓶报检、判(报)废义务,负责对用气单位和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气瓶报废处理规定,严禁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不合格气瓶交予送检单位或个人,严禁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销售,严禁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倒逼事故隐患整改。对于以往存在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多次投诉举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各分局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各分局要严厉打击充装无二维码标识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对气瓶充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各分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电〔2019〕24号)精神和《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6〕31号)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属地政府或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

各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气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各分局内部的食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以及稽查执法条线必须通力合作,熟悉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的方法和要求,做到在餐饮场所检查时必查燃气安全,发现的“问题”气瓶必按规定处置。

三、时间安排

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1月底。

本次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各分局要根据实际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责任落实,及时部署到位。各分局辖区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要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及时报所属分局审查备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9月底)。各分局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和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在各自辖区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对各充装、检验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完善,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节点:一是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以来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结合岁末年初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隐患特点,对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确保2020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形式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持续集中整治。

(三)督查落实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底)。各分局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各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的检查。县局将适时对各分局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和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全力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各分局要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认真落实安全监察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要防止在检查中出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禁“检查走过场、排查不仔细、整改不到位”的现象。各分局要在此次专项整治基础上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面广,特别是各分局辖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场所数量多。各分局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委办的组织协调下,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各相关科室和分局各条线更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结合本次检查职责分工,一次性检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分局可以采取制作专题栏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讲座、上门督促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人员、检验人员、送气人员和用气餐饮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营造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充装、安全检验、安全运输、安全使用的良好氛围。

(五)统计信息,及时报送。各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报送,于2019年12月24日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2019年12月28日上报2019年以来已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总结,于2020年3月23日上岁末年初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于2020年9月23日上报专项整治问题隐患集中整治情况总结,于2020年11月9日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每月29日报送当月排查隐患清单,于每周三报送一周工作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报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人:严洪彬,QQ:823985227。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