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1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09:13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3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2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1期5批次、12期2批次、第13期4批次、第14期21批次;涉及食品生产1家、经营企业7家、餐饮企业14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13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1批次,是从河口镇的如东海波饭店抽样的小碗;《公告》(2022年第14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21批次,是从双甸镇的如东小贺面馆抽样的勺子和味碟(2批次)、如东鼎宴生态餐厅抽样的骨碟和小碗(2批次)、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路 271 号(闫海锋)抽样的大碗和小碗(2批次)、如东县双甸镇双南酒店抽样的盘子和汤碗(2批次)、如东县双甸方元营养快餐店抽样的碟子,不合格项目都是大肠菌群;长沙镇的如东滋滋大片烤肉店抽样的4种盘子(4批次)、如东县如城餐饮店抽样的2种盘子(2批次),不合格项目都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袁庄镇的如东杨杨酒楼抽样的圆盘和碟子(2批次)、如东袁庄陆军农家小吃店抽样的大贺盘、如东老樊牛肉汤馆抽样的汤碗、如东县袁庄镇海河滩村一组(袁绍国)抽样的筷子,不合格项目都是大肠菌群;栟茶镇的如东栟南酒店抽样的冷菜盘,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河口、双甸、长沙、袁庄、栟茶分局均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当事人均为首次发生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至2023年1月底止,上述当事人按要求完成了原因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相关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

二、9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11、12、13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如下:豇豆4批次,分别是从掘港街道的如东旺娴超市、如东好食尚餐厅抽样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噻虫嗪;河口镇的河口小学抽样1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长沙镇的如东瑞港购物广场抽样1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倍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香蕉3批次,分别是从掘港街道的如东旺娴超市、如东县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口镇的关口村七组的吕远升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为吡虫啉;生姜1批次,是从城中街道的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如东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鲫鱼1批次,是从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人民路 41 号(王震)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8月27日,如东旺娴超市以5元/kg的价格购进了72kg海南香蕉(进货来源不明),销售价格5.98元/kg;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进豇豆10kg,进价为10元/kg,售价为11.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且未能召回,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8月27日,如东县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精品香蕉25kg,进价4元/kg,销售价格7.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溯源调查,该批次香蕉是由桑亚平供货的,桑亚平购进时未索证索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如东县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免于处罚,对桑亚平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8月27日,如东好食尚餐厅从如东天一市场汤建明处购进了豇豆11.3kg用于餐厅经营活动中使用,购进价格10.4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使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人的营业执照、“一票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进一步调查,汤建明是从东台市一农户处购进上述批次豇豆的,无法提供该农户的信息。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供应商汤建明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如东好食尚餐厅免于处罚。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2年8月25日,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如东店从崇川区恒远菜业经营部购入老姜(干姜)50kg,购进价格11.62元/kg,销售价格为14.2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人的营业执照、“一票通”、收货凭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干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5、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2年9月2日,江苏春诺贸易有限公司向如东县河口镇河口小学供应了6kg豇豆(双方签订《如东县学校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合同》,结算价格10.42元/kg,当日我局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根据校园食品专项抽检计划对该批次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使用完,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由史建林向江苏春诺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的,史建林从南通农批市场购进豇豆10kg,未有进货凭证,河口小学、江苏春诺贸易有限公司在采购豇豆时均履行了进货验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史建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河口镇河口小学、江苏春诺贸易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6、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2年11月1日,河口镇关口村七组的吕远升从马塘镇某店以6.4元/kg购进香蕉14kg(无法提供购货凭证),销售价格7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7、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2年9月22日,如东瑞港购物广场从如皋市如城镇城北村潘广涛处豇豆9.05kg,进价8.98元/kg,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9.36元/kg,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8、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2年9月24日,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人民路 41 号王震从如东县文昌宫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一摊位上以26元/kg的价格购进鲫鱼15kg,以28元/kg价格对外售卖;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1批次不合格芝麻香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13期)涉及的不合格芝麻香油是从丰利镇的如东县丰东小磨麻油厂(实际经营者王泉)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酸价、乙基麦芽酚,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如东县丰东小磨麻油厂领有营业执照和小作坊证,法人代表为许俊,2022年以来该厂就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许俊也另谋职业,10月份,王泉借用该场所从邻近农户手中采购了一批次芝麻,加工成香油储存在油缸中,2022年10月21日灌装了10瓶芝麻香油,全部被检测机构抽样(以20元/瓶的价格买样),当事人王泉因无证照,就用如东县丰东小磨麻油厂的名义贴牌并抽样。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芝麻香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芝麻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芝麻芝麻香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厂名销售不合格肉松薄饼蛋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264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