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思收:
你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加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加工的苏式月饼191.45千克、广式月饼86千克;2.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特一”小麦粉1800kg、膨化糕粉450kg、港式纯正豆沙120kg、果味馅料108kg、食用糖浆60kg、食用油50kg、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11500个、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标签6500张,标示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的月饼包装袋29000个;3.罚款10000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字〔2020〕1493号),现予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顾卫建 联系电话:0513-84528940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字〔2020〕1493号)。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罚字〔2020〕1493号
当事人:鲁思收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372
住所(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张齐自然村10号
联系电话:1589629807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张齐自然村10号
2020年8月14日,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加工食品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加工场所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有3名人员正在从事散装和简易包装月饼的加工,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加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经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同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无证加工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包装物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月饼的现场进行检查,提取相关证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
经查,2020年8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加工月饼的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加工月饼的现场有各种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如下:1.标称南通博爱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特一”小麦粉72袋(净含量:25kg);有标称南通天利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膨化糕粉18袋(净含量:25kg);2.标称蚌埠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纯正豆沙8箱(净含量:15千克;有标称蚌埠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味馅料8箱(净含量:13.5千克),其中哈密瓜味、凤梨味、草莓味、水蜜桃味各2箱;3.桶装食用糖浆1桶(散装)计60kg, 4.桶装食用油1桶(散装)计50kg。在当事人加工月饼的场所内有加工食品用的不锈钢桌1张,烤箱1台,另有加工包装好的成品月饼,品种、规格及数量分别如下:1、百果月饼60盒,该月饼标签标示:百果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350克、制造商: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 08 12等内容;2、椒盐月饼60盒,该月饼标签标示:椒盐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350克、制造商: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 08 12等内容;3、黑芝麻月饼13盒,该月饼标签标示:黑芝麻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350克、制造商: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 2020 08 12等内容;4、椒盐月饼287个,该月饼标签标示:椒盐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100克、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 2020年8月14日等内容;5、伍仁月饼425个,该月饼标签标示:伍仁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100克,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等内容;6、麻油月饼377个,该月饼标签标示:麻油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净含量:100克、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等内容;7、混装的苏式椒盐月饼/苏式伍仁月饼30斤,该月饼为纸包装,标签标示:净含量:散装称重,品名:苏式椒盐月饼(或苏式伍仁月饼),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2062301180、生产商:南通市康仔食品厂,地址:如东县岔河镇坝南村等内容;8、塑料袋包装的散装月饼132袋(合计 132斤),该月饼包装袋标示:“美家香食品、满口香、精制糕点等内容;9、无标签的盒装月饼60盒(5只/盒);10、在最西侧的不锈钢桌下,存放有混装的水蜜桃味月饼/凤梨味月饼/草莓味月饼/哈密瓜味月饼40斤,均有包装标签,标签标示:制造商:南通市康仔食品厂,2020 08 12等内容。另在加工现场存放有月饼的各种食品标签及包装袋,其中,苏式豆沙月饼/苏式百果月饼/苏式伍仁月饼/苏式椒盐月饼的食品标签,标签内容为:“净含量:散装称重,品名:苏式豆沙月饼(或苏式百果月饼/苏式伍仁月饼/苏式椒盐月饼)、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2062301180、生产商: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等内容,经清点,共有品名为苏式椒盐月饼的标签1400张、品名为苏式伍仁月饼的标签1600张、品名为苏式百果月饼的标签1700张、品名为苏式豆沙月饼的标签1800张;另有未使用的新包装袋、食品标签,经清点,共有如下包装标签:1、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4500个,该包装标签标示有康仔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832062301180、制造商: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等内容;2、标示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7500个,该标签标示有伍仁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等内容;3、标示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7000个,该标签标示有椒盐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等内容;4、标示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14500个,该标签标示有肉松月饼、生产许可证:SC1243060200288、制造商: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等内容;5、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7000个,该包装标签标示有蛋糕、生产许可证:SC10832062301180、制造商: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等内容。
现查明, 2020年8月9日,当事人从一流动送货的商贩处,以7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特一小麦粉80袋,以9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膨化糕粉20袋;从另一商贩处,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上述港式纯正豆沙10箱,供货商另赠送约30公斤纯正豆沙;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上述果味馅料(哈密瓜味的2箱、凤梨味的2箱、草莓味2箱、水蜜桃味2箱),另赠送各2公斤;以6.1元/公斤的价格,从掘港一批发部处购进上述食用油90公斤;以1.5/公斤的价格,从岔河老岔北一商户处购进糖浆80公斤;于2020年8月11日,从古坝农贸市场的商户处购进西瓜籽仁10公斤,购价格为32元/公斤,购进核桃仁8公斤,购价格为36元/公斤,购进红绿丝10公斤,购价格为8元/公斤,购进桔饼10公斤,购价格为8元/公斤,购进椒盐0.5公斤,购价格为40元/公斤,购进黑芝麻20公斤,购价格为16元/公斤,购进食用盐5袋(500克/袋),购进价格2元/袋。
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在该场所生产月饼,当事人生产月饼的主要成份包含面皮及馅料,上述月饼均中,面皮占总质量的60%,馅料占比为40%,月饼面皮由小麦粉、油、糖按约20:4:2的比例混合制成;苏式月饼的馅由生小麦粉、熟小麦粉、糕粉、油按18:4:6:11配比另加适量的西瓜子仁、核桃仁、红绿丝、桔饼、椒盐、黑芝麻、食用盐等制成,而广式月饼的馅料是直接购买的成品馅料。本案中,当事人生产上述月饼的成本为:苏式(百果、椒盐、黑芝麻、伍仁、麻油、肉松)月饼10元/千克,广式(豆沙、水果味)月饼7元/千克。销售价格为:苏式月饼(百果、椒盐、黑芝麻、伍仁、麻油、肉松)12元/千克,广式月饼(豆沙、水果味)9元/千克,上述月饼未有售出。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共计生产上述苏式月饼191.45千克,生产上述广式月饼86千克,当事人无证生产月饼的货值金额为3071.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并不局限于):
1.《如东县联动指挥平台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0年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加工月饼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行强字[2020]80814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8081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以及对涉案食品及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0年8月26日,2020年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月饼以及生产标签内容虚假月饼的时间、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2020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将东市监听告字〔2020〕4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方法、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月饼加工的场所面积不到1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3人,生产条件简单,加工的月饼属散装或者简易包装,应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称食品小作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品种目录的通知》要求,目录中包含烘烤类食品,月饼属烘烤类食品,当事人应在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从事生产。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另外,当事人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证照,考虑到当事人仍要从事食品加工,可对生产工具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依法可以适当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加工的苏式月饼191.45千克、广式月饼86千克;
2.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特一”小麦粉1800kg、膨化糕粉450kg、港式纯正豆沙120kg、果味馅料108kg、食用糖浆60kg、食用油50kg、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塑料包装袋11500个、标示南通市康仔食品厂的标签6500张,标示通州区平东香润食品厂的月饼包装袋29000个;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如东县政务中心建设银行(地址:
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6号,户名:如东县财政局,账号: 320016473360511201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