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4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9期1批次、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期1批次、第2期6批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1、2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5批次,其中鲫鱼(淡水鱼)、豇豆、蒲芹、辣椒、砂糖桔各1批次。分别是从双甸镇的如东县钱亚萍食品经营部抽样的鲫鱼(淡水鱼)、洋口镇的小洋口闸农贸市场王承山(个体工商户)抽样的豇豆、丰利镇的如东正超超市抽样的蒲芹、洋口镇的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抽样的辣椒、大豫镇的如东魏昌永水果店抽样的青砂糖橘。不合格项目为地西泮、噻虫嗪、毒死蜱、苯醚甲环唑等农药残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4年11月17日,如东县钱亚萍食品经营部从供货商处购进鲫鱼(淡水鱼)(进价为15.6元/kg,售价为22元/kg),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鲫鱼(淡水鱼)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4年12月5日,小洋口闸农贸市场王承山从栟茶菜市场路边的货车处购进豇豆10kg,进价8元/kg,售价1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4年12月6日,如东正超超市从供货商处购进蒲芹5kg,至案发时上述蒲芹已销售完毕,上述蒲芹购进价格4.98元/kg,销售价格5.98元/kg。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蒲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4年12月5日,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从从栟茶菜市场路边的货车处购进辣椒50kg,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为4.6元/kg,售价7元/kg。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12月6日,如东魏昌永水果店从如东县掘港街道人民南路136号的魏昌运处购进砂糖橘40kg,进价8元/kg,售价2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砂糖橘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并且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在收到本局的不合格检验结果告知后对不合格的砂糖橘采取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二、2批次不合格酒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9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酒类是从大豫镇的如东县兵房镇刁家酒坊抽样的米黄酒(酒类),不合格项目是山梨酸及其钾盐;《公告》(2025年第2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酒类是从大豫镇的如东香台香醇米酒店抽样的米酒(酒类),不合格项目是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如东县兵房镇刁家酒坊于2024年10月6日使用大米、水、酒曲作为原料生产散装米黄酒(酒类)80L,期间未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食品添加剂。由于当事人在样品抽样过程中,将待检验样品放在了烧菜的锅里用煤气灶进行加热,导致锅内残余的调味品混入了样品,从而导致样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超标。2025年1月9日,本局再次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米黄酒(酒类)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因当事人实际在生产、加工的米黄酒(酒类)的过程中未超范围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食品添加剂,其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黄酒(酒类)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11月13日,如东香台香醇米酒店生产了100L米酒(酒类),并由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处对外销售,生产成本为5元/L,销售价格为5.44元/L,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为了让米酒的口感变甜,当事人在生产加工上述米酒(酒类)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酒(酒类)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三、1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2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1批次,是从如东县双甸镇的如东惠卫酒家抽样的自制醋椒海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4年10月,当事人购进海蜇20kg(具体供货商当事人无法说清),购进价格为30元/kg。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海蜇制作了醋椒海蜇1.3kg,制作成本为50元/kg,销售价格84元/kg。截至案发,上述自制醋椒海蜇全部销售完毕,使用的原料海蜇无库存。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自制醋椒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