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24-00037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文号: | 东司发〔202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在党政机关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南通市公职律师激励和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办法(试行)》(通司发〔2024〕2号)和《关于建立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使用平台机制的通知》(东委法办〔2023〕3号)的文件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的要求,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和保障机制,完善经费保障,确保公职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未设立公职律师机构的部门,包括暂无人员符合公职律师申报条件的,在4月底前完成公职律师机构设立工作,为2024年实现我县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打下基础,相关工作将列入法治建设考核(全县公职律师配备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各部门摸排出符合公职律师申报条件的公职人员,鼓励申请公职律师资格。
四、没有人员符合公职律师申报条件的公职律师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填写《公职律师工作指派表》(见附件二)向如东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统筹使用公职律师库里的公职律师。
五、《关于建立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使用平台机制的通知》(东委法办〔2023〕3号)与《南通市公职律师激励和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办法(试行)》(通司发〔2024〕2号)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六、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管理,做好材料申报和信息维护工作。如因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应做好交接工作,及时更换登录密码(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37:10011/jslawyer/login.html,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电话:84510446)。
附件:1.南通市公职律师激励和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办法(试行)
2.公职律师配备情况
3.公职律师工作指派表
中共如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如东县司法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南通市公职律师激励和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任职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依法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依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职律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培养和使用,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党政机关尽快招录、遴选聘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第六条市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全市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全市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全市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对全市党政机关公职律师按照单位类别、业务性质、个人专长进行分类建档,动态调整。
第八条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应当遵循机关申请、平台统筹,合理配置、发挥专长,动态管理、全面覆盖原则。
第九条在充分保证公职律师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基础上,实行全市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如遇公职律师岗位调整,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统筹调配。
公职律师除接受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条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
(九)所在单位、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力度,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职律师全覆盖培训。行业领域培训学习,应当统筹考虑公职律师,保障公职律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可以在5000元额度内凭有效票据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按实报销与考试相关的学习费、资料费、考试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使用单位应当积极为跨部门统筹调配的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具体标准由使用单位视涉法事务难易程度,可按半天以内(4小时)不高于500元/人,超过半天超过部分不高于100元/人·小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相关经费保障,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及调配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的公职律师完成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的公职律师考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公职律师共同进行,考评应当结合公职律师述职报告、使用单位测评意见综合评判,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市律师协会每年组织评选优秀公职律师,优秀总人数不高于当年参评公职律师数量的百分之五,其中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的公职律师,占比不低于优秀总人数的60%。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勤勉尽责、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组织、人社等部门,对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特殊人才管理、培养、扶持或者奖励政策规定的公职律师,按规定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无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
(二)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三)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对党政机关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原任职单位及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和处理中接受原任职单位及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单位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单位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职律师,经主管党政机关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司法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
附件2
公职律师配备情况
单位 |
是否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公职律师机构) |
公职律师数量 |
纪委监委机关 |
是 |
17 |
县委办公室 |
是 |
0 |
县委组织部 |
否 |
0 |
县委宣传部 |
否 |
0 |
县委统战部 |
否 |
0 |
县委政法委 |
否 |
0 |
县委编办 |
否 |
0 |
县委老干部局 |
否 |
0 |
县政府办公室 |
是 |
3 |
县发改委 |
是 |
0 |
县教体局 |
否 |
0 |
县科技局 |
否 |
0 |
县公安局 |
是 |
32 |
县民政局 |
是 |
1 |
县司法局 |
是 |
11 |
县财政局 |
否 |
0 |
县人社局 |
是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是 |
1 |
县住建局 |
是 |
0 |
县城管局 |
是 |
2 |
县交通运输局 |
是 |
1 |
县水务局 |
否 |
0 |
县农业农村局 |
否 |
0 |
县商务局 |
否 |
0 |
县文广旅局 |
是 |
0 |
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所) |
是 |
3 |
县退役军人局 |
是 |
1 |
县应急管理局 |
是 |
0 |
县国资办 |
是 |
1 |
县行政审批局 |
是 |
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7 |
县统计局 |
是 |
0 |
县医疗保障局 |
否 |
0 |
县信访局 |
否 |
0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是 |
1 |
如东经济开发区 |
是 |
0 |
洋口镇 |
是 |
1 |
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苴镇街道) |
是 |
0 |
掘港街道 |
是 |
0 |
城中街道 |
是 |
0 |
栟茶镇 |
是 |
1 |
丰利镇 |
是 |
1 |
马塘镇 |
是 |
1 |
曹埠镇 |
是 |
2 |
岔河镇 |
是 |
2 |
新店镇 |
是 |
1 |
双甸镇 |
是 |
1 |
河口镇 |
是 |
1 |
袁庄镇 |
是 |
1 |
大豫镇 |
否 |
1 |
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长沙镇) |
是 |
1 |
附件3
公职律师工作指派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申请事项 |
|||
需求时间 |
服务方式 |
||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县司法局意见 |
拟指派(公职律师机构)公职律师为申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盖章: 年 月 日 |
||
公职律师 单位意见 |
同意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