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97/2021-0003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东政规〔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2 15: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企业污水纳管行为,保障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排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企业排放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接管指标要求:CODCr≤ 400(mg/L)、BOD5≤200(mg/L)、SS≤200(mg/L)、TP≤4(mg/L)、NH3-N≤35(mg/L)、TN≤45(mg/L)、pH6.5-9.5,超过纳管标准的污水禁止纳管。

第四条 禁止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润滑油,重油等);

2.重金属物质含量应符合污水排放标准,严禁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及导致下水道阻塞的物质:如PH值在6~9之外的各种酸碱物质及硫化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能在管道中形成胶凝体或沉积的物质。

第五条 凡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含有病源体、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遵守接管标准外,还必须分别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的要求。

第六条 排污企业内部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并建设纳管污水收集池和外排污水标准化明渠排口。每个排污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口接入管网。

第七条 排污企业收集池容积根据排污单位排污量实际需要修建,一般不少于20m3 容积排水量。污水收集池须安装进出口电动阀门、阀门控制器和排水泵及外排口流量计,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污染因子(pH计、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在线监测仪。

第八条 排污企业污水收集池安装的进出口电动阀门和阀门控制器及排水泵须与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实行联动。排水前先由在线监测仪化验收集池内污水水质,在线监测仪分析数据结果合格方可启动出口排水阀门及排水泵,并同步闭合污水收集池进口阀门,收集池中的污水排空后排水泵自动停止,进水阀门自动开启、出水阀门自动关闭。在线监测仪、阀门控制系统须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便于统一监管。

第九条 排污企业安装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仪须具有中环协颁发的环保产品认证(CEP)证书,具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支持对阀门、采样仪、声光报警设备、分析仪远程控制,可对连接的各类分析仪进行远程管理或升级程序。在线监测仪及流量计需支持modelbus协议、RS485和RS232通讯接口。

第十条 各排污企业须建立智能网关+4G(物联网卡),将污染因子指标、瞬时流量、累计流量等数据上传至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各排污企业应采用与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同品牌的智能网关和物联网卡。若排污企业使用的智能网关、物联网卡品牌及仪表接口与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不相同,需要进行软件定制开发的,增加的开发费用由纳管排污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乡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污企业如确需采取应急处理的,须提前征得镇(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运营单位的同意,在指定的纳管点位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纳管。所产生的相关污水处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属地政府另行协商解决。严禁私自运输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第十二条 纳管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由排污企业向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附表一),并由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共同进行资料审核;

(二)由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管网运维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共同对纳管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排污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条件完全符合纳管要求后,各方签字确认(附表二)并盖章后存档;

(三)纳管排污企业与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署《污水纳管协议》(附表三)后方能正式接管排污。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对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损坏及其相关损失,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责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排污企业纳管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行业类别


单位地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

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年用水量

(m3/y)

年生活污水

排放量

(m3/y)

年生产污水

排放量

(m3/y)

主要生产产品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环评文件及批复或网上备案的登记表(加盖公章);

4、企业自主环保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

5、企业纳管承诺书(一式四份);

6、企业雨污管网图纸(1:500总平图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预处理设施建筑图、工艺图、高程图等(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7、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资料;

8、纳管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水量检测报告原件、具有CMA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

9、智能网关、物联网卡等相关资料;

10、其他需要另附的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企业及本人,就本企业向        运维的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

一、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证本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水稳定达到纳管标准。

二、本企业为排污纳管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无条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保证本企业污水不私自接管,分流直排;不私设阀门、敷设暗管偷排;不大量蓄水,清污混排。若出现上述情形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及管网运维单位的索赔。

四、自觉接受管网运维单位的水质取样并配合治污设施的检查,如不配合则愿意承担取消纳管资格的后果。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

附件3

纳管企业现场检查确认意见

企业名称

(盖章)


主要排放

污染物


生活污水

排放量

M3/d

生产污水

排放量

M3/d

管网运维单位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镇(区)政府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

(县住建局)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八份,检查完成后各方二份。

附件4

污水纳管处理协议

甲方:中建水务(如东)有限公司(或上海电气(如东)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镇(区)人民政府                             

一、目的

为了保护水资源环境,切实有效地搞好镇(区)污水的处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乙方的委托,甲方同意承担乙方污水的处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污水处理效果,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二、协议内容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排放的污水,通过乙方专设管道或提升泵房将污水输入甲方污水总管网,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排放;甲方所排放的水质受环保部门监督。

(二)乙方内部管道设置必须做到雨、污分流。乙方在污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井、总闸门、在线监测仪器和污水计量装置。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环评资料等文件。

(三)根据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乙方排放污水浓度应符合纳管标准。如乙方出水水质超出纳管标准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污水进入污水管网并终止协议。

项目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TP

(mg/L)

NH3-N

(mg/L)

TN

(mg/L)

pH

接管指标

≤ 400

≤200

≤200

≤4

≤35

≤45

6.5-9.5

(四)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污水排放,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将预处理后的污水排入管网。否则,乙方不可将污水排入管网。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在污水接纳期间,乙方排放超浓度污水,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权利。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乙方暂减少排放量或停止排放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六)甲方对乙方排放的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监测,并作为向乙方计收污水处理费用的依据,乙方应协助配合提供方便。甲方按水质监测业务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水质监测费用。

(七)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甲方为乙方处理污水实行有偿服务,采用污水处理费预缴模式,具体缴纳方式及污水处理运行费用计算方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乙方向甲方污水管网排放下列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润滑油,重油等);

2.重金属物质含量应符合污水排放标准,严禁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及导致下水道阻塞的物质:如PH值在6.5~9.5之外的各种酸碱物质及硫化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能在管道中形成胶凝体或沉积的物质;

4.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九)乙方排放含有病源体的污水,除遵守本协议外,还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凡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遵守本协议外,同时必须达到《放射防护规定》GBJ8-74要求,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排放超指标、超浓度废污水或排放损害甲乙污水处理工艺设施的污水及危害甲方管道养护人员和污水处理人员安全健康的废污水,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乙方废污水排放口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本协议如需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同对方协商;甲乙双方如需续订协议,必须在接纳协议有效期内办理续订手续,否则作为自动中止甲乙双方污水接纳协议,甲方将封闭乙方污水总排放口。

(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凡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者,均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十二)丙方职责:(1)负责接受乙方排污申请,并组织本级行政机构环保部门和甲方共同对乙方的排污设施进行核查,合格后见证甲乙双方签定纳管协议,并向乙方颁发排水许可;(2)对乙方纳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有超标排放或其它非正常的事故性排放,在接受甲方通报或群众举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同时向县级排水主管部门上报;(3)对甲乙双方因纳管问题产生的纠纷有调解义务;(4)对甲、乙双方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有监督管理义务。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再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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