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97/2020-00048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文号: | 东司发〔2020〕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党委、政府,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如东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为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升基层民主管理质量和法治创建水平等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如东建设基础,根据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1号)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
第三条 工作目标
通过对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全面实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条 实施主体
由中共如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联合,对本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组织实施日常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实施步骤
按照自查自评、督查整改、上级复核的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由镇(区、街道)司法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对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按照创建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评自查,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及时报县司法局;
(二)督查整改。县司法局对每个示范单位建立动态管理档案。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意见等方式,掌握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创建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示范单位在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并对被整改单位重点备注。每年年底向市司法局报告督查整改情况和建议保留、撤销及注销名单。
(三)上级复核。
市司法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命名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每年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形成保留、撤销及注销村(社区)的最终建议名单,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各地上报的村(社区)建议名单,在省级相关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并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每两年进行一次实地复核抽查工作。
第六条 动态管理标准
(一)自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村(居)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历届村(居)级组织成员有涉黑涉恶或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4、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在推进脱贫攻坚战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力或成效不明显情形的。
(二)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未按期提档升级,下列标准有一项未达标,也应撤销称号:
1、建立一个好支部(党组织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起到领导核心作用);
2、有一套完善有效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3、有一张清晰明了的小微权力清单;
4、有一个管用的村(居)民说事平台(“援法议事”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群众满意率90%以上);
5、规范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6、积极有效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7、建一个有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定期开展活动,法治宣传栏每月更新内容;
8、有一张好人榜;
9、每户有一条家规家训;
10、组织一年一次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
11、村(居)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量近两年逐步下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
1、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没有变化,所辖范围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且无撤销情形的,保留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2、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已不存在的或所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注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3、区划调整到另一个县(市、区)的,由现所属地负责复核工作。
第七条处理程序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作出动态管理处理的,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日常督查或年度复核过程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县司法局作出书面报告,提请市司法局核准,并经省司法厅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在定期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省司法厅直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撤销荣誉称号的,由县司法局核查情况属实后,书面报告市司法局,提出撤销称号的意见建议。
(三)已获得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因城市建设、区划调整被撤并的,自宣告合并或撤销之日起1个月内,其奖牌暂由县司法局负责收回保存,并逐级上报命名机关备案。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但仅因名称发生改变,而实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逐级申请原村(社区)更名并取得荣誉称号,在新更名的村(社区)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果运用
(一)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整改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社区);
(二)被撤销荣誉称号(摘牌)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市司法局负责收回并上报原命名机关。
第九条申报工作
对创建成绩显著、富有典型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高的村(社区),按照不超过全县村(社区)总数的5%的比例进行申报,由中共如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共同组织,确定最终申报名单,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十条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如东县司法局: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钟山路188号,邮编:226400
联系电话:0513-84512617;
如东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青园南路56号,邮编:226400
联系电话:0513-84162758;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