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公证处办证指南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1-01-0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公证处服务指南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办理公证流程图

 

详见附件 

 

 

常见公证事项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委托书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委托书文本;3、委托书所涉及的权属(权利)凭证原件;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赠与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赠与合同文本;4、赠与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当共同赠与,并提供属于共有财产的证明;5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4、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例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5、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遗嘱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草拟的遗嘱;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6、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7、遗赠扶养协议;8、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继承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11、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出生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父母的身份证件,父母有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详列当事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已故的要注明)];4、近期2寸免冠照片若干;5、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亲属关系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的复印件;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详列申请人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以及相互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婚姻状况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民政局出具的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办理实体的结婚公证,应提交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若干;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学历、学位、 成绩单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3、办理实体的学历公证,应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经历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或担任何种职务等)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命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5、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无犯罪记录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个人收入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详列当事人的职务及每年的年收入,注明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单位详细地址及可以联系的电话);3、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国籍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派出所出具的《国籍证明》;3、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五)银行存款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存款凭证原件,如存单、存折等;3、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六)文书文本相符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如护照、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等);3、申办驾驶证公证,应提供车管所打印的驾驶证基本信息;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合同(协议)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涉及财产的应提交财产所有权凭证原件;3、与合同(协议)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4、合同(协议)文本;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承包合同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承包方的身份证明;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村级所有资产的承包,如村级所有的土地、果园、渔塘的承包,发包方应提交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承包的决议;3、发包方应提交承包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所有权证;4、承包合同文本,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代为草拟承包合同;5、经招投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发包方应提交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证明;合伙承包或家庭承包的,应提供其他合伙人或家庭成员同意承包的证明;有担保内容的承包,要提供担保人身份和资格证明或担保物所有权证明等;6、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公司章程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2、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公司的文件,有关公司经营场地、资金、招工等说明;3、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4、港澳台地区当事人需提交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5、拟申请公证的公司章程文本;6、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强制执行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3、债权文书有第三人担保应提交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担保资格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债权文书所附的担保文书文本;4、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书;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一)保全证据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5、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提存公证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2、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公司的文件,有关公司经营场地、资金、招工等说明;3、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4、港澳台地区当事人需提交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5、拟申请公证的公司章程文本;6、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在审查时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存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苏价费[2002]275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2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 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遗嘱人提出在与公证人员谈话时需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支付。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 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一)涉台公证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计算)。

(二)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三)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收费。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收费。

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收费。

(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招投标公证

2000000元及以下,每件收费500元。

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收费。

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收费。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七)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八)证明财产分割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

(九)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十)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十一)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十二)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十三)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十五)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十三、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机构到省辖市以外地区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如东县公证处地点: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28号

电话:84512859、84529208、84529308

传真:84529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