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505/2017-00012 分类: 监察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双政发〔2017〕69号
成文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7-03 有效性:
名称: 双甸镇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双甸镇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7 20:4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产品、理疗产品、涉水净化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整治我镇老年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遏制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涉老洗脑式非法营销在我镇的蔓延态势,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消费安全和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如东县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镇自2017年7月3日至9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保持社会稳定的部署要求,把打击、取缔欺诈性营销保健产品、理疗产品、涉水净化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等商品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自律相结合,长效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畅通举报渠道,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上下联动,横向结合的综合治理格局,从源头上遏制欺诈营销在我镇的蔓延态势,大力规范老年人消费市场,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涉及老年人消费权益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性保健用品以及宣称对人体有特殊功效的消毒产品、电子诊疗设备、空气净化器、涉水净化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等商品的经营秩序。

2.坚决关停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无证无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违法产品的经营、宣传、促销等场所;严厉打击相关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针对老年消费者的各类欺诈营销的蔓延态势。

3.通过整治、宣传和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警示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我镇整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重点整治场所

    大型宾馆、酒店旅社、集贸市场及周边、保健食品店、成人用品商店,以及其他提供义诊、免费体验、宣传促销相关产品的群众集聚地。

   (二)重点整治范围

1.欺诈消费及违反财税法规行为。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以义诊、感情营销、免费体验、赠送礼品、购物返还、组织旅游、实地考察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诱使其高价购买廉价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大力查处违反商品价格和票据、税收等有关规定,实施价格欺诈、诈骗,及不按规定开具票据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2.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擅自制作、发布相关产品违法广告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相关产品资讯专版、专家讲座、科(医)学探秘、消费者讲述等方式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严厉打击夸大宣传普通商品对人体具有医疗、保健、预防、诊断及其他等特殊功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医疗专家等形象和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3.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应经许可或登记备案而未经许可或备案,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或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3C认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书等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4.侵权假冒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假劣药品药械,销售侵权假冒和不合格电子诊疗设备、空气净化器、涉水净化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等商品的违法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集聚、扰乱治安秩序、诈骗、非法经营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主城区内违规乱设摊点经营,搭建、张贴、悬挂涉及老年消费的违法广告牌及虚假广告宣传用语等行为的查处。

6.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重点打击以发展会员、拉人头、高价销售廉价商品等形式收取会员费、入门费及其它非法计酬等形式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加强对直销企业人员资格和产品的审查,及对直销活动中有关培训、产品宣传等行为的登记、备案及检查等工作,防止出现假借直销名义进行变相传销。

7.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社会义诊、免费体检、免费咨询、健康讲座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招摇撞骗等严重危害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7月3日至7月15日)

各村(居)及镇有关部门要完成本村(居)、本部门专项整治的宣传部署工作,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各村(居)要对本地区内针对老年消费者相关产品的经营、宣传、促销活动及场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并对经营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于7月13日前将附件1上报给镇综治办。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根据情况确定整治重点,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布相关产品行业市场准入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敦促相关违法经营者主动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促销活动,乃至关闭经营场所;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投诉举报电话:0513-84611034,0513-84614413。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至9月16日)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梳理近年来涉及老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回访调查,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摸底排查情况,对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综合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规范提高阶段(9月17日至9月30日)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于9月1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盖章),连同电子档一并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局双甸分局)县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建立应急处置、部门协作、督导考核、责任追究及宣传教育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效,切实保护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镇社会稳定的大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成立由镇长秦刚和副镇长董建为组长,市监局双甸分局副局长胡艳平为副组长,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广电站、卫生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局双甸分局,由胡艳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下设集中整治执法小组,由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派专人参加,具体负责对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执法。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本地区、本单位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由市监局双甸分局牵头,组织巡查,负责查处违法广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经营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严重侵犯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负责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工业办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诱导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相关产品,涉嫌违反价格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查处;派出所负责对非法集聚、扰乱治安秩序、诈骗、销售侵权假冒、非法经营、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城管中队负责对城区内乱设摊点经营,户外搭建、张贴、悬挂涉及老年消费的广告牌及广告宣传用语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卫生所负责对违法经营消毒产品、涉水净化产品及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司法负责做好老年健康消费知识的普法宣传,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监管;广电站、宣传办负责通过相关媒体专栏曝光各种欺诈老年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各阶段的新闻宣传,利用各类专栏节目,加强对涉及老年群体健康消费知识的宣传。市监局双甸分局按职责分工和镇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集中整治期间,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至市监局双甸分局李俊陈:13962778277。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格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要求,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对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频次,坚决关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对欺诈老年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要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老年消费市场秩序的大案要案,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一是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会商机制以及督查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及时汇总、加强研判,统一对欺诈老年消费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四是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培训,增强各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执行能力,提升执法成效。

(五)强化宣传发动。一是开拓网络、多媒体、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重宣传渠道,开展食品安全、消费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老年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理性消费的观念;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动群众,及时掌握相关产品经营主体发放讲座宣传单、免费体检、乱设摊点等活动信息,迅速调查核实,并结合违法行为活动规律,制定切实有效工作方案,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三是广电站、政府公众号等媒介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涉及价格欺诈、诈骗、经营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假劣药品等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效,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六)严格追责问责。各部门要依法履职,明确分工,制定措施,同时要研判集中整治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加强执法安全,提高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或者包庇隐瞒违法行为,应对其所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