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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居保”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5-05-23 发布来源:扶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1.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什么时候衔接?

答: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条件方可衔接。

2.问: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多地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多地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按照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归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要提醒朋友们注意,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如果参保人在省外有多处参保缴费的,必须本人主动到县社保中心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先将省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回如东,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问:如果重复缴费了怎么办?

答:若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于办理两个险种衔接手续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