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及南通市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通医保发〔2024〕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如东县医疗保障局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