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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提醒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3-07-23 字体:[ ]

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高玉霞 周颖石)近日,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不少市民来电咨询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问题,为回应群众关切,县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进行汇总,一一解答。同时,县人社局也提醒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发挥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积极落实高温天气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县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卞鹏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据了解,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依法发放。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卞鹏表示,县人社局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开展为期2个月的夏季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