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年08月25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规〔2021〕2号文发布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纳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企业污水纳管行为,保障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排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企业排放污水必须符合下列接管指标要求:CODCr≤ 400(mg/L)、BOD5≤200(mg/L)、SS≤200(mg/L)、TP≤4(mg/L)、NH3-N≤35(mg/L)、TN≤45(mg/L)、pH6.5-9.5,超过纳管标准的污水禁止纳管。
第四条 禁止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润滑油,重油等);
2.重金属物质含量应符合污水排放标准,严禁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及导致下水道阻塞的物质:如PH值在6~9之外的各种酸碱物质及硫化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能在管道中形成胶凝体或沉积的物质。
第五条 凡向乡镇污水管网排放含有病源体、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遵守接管标准外,还必须分别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的要求。
第六条 排污企业内部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并建设纳管污水收集池和外排污水标准化明渠排口。每个排污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口接入管网。
第七条 排污企业收集池容积根据排污单位排污量实际需要修建,一般不少于20m3 容积排水量。污水收集池须安装进出口电动阀门、阀门控制器和排水泵及外排口流量计,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污染因子(pH计、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在线监测仪。
第八条 排污企业污水收集池安装的进出口电动阀门和阀门控制器及排水泵须与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实行联动。排水前先由在线监测仪化验收集池内污水水质,在线监测仪分析数据结果合格方可启动出口排水阀门及排水泵,并同步闭合污水收集池进口阀门,收集池中的污水排空后排水泵自动停止,进水阀门自动开启、出水阀门自动关闭。在线监测仪、阀门控制系统须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便于统一监管。
第九条 排污企业安装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仪须具有中环协颁发的环保产品认证(CEP)证书,具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支持对阀门、采样仪、声光报警设备、分析仪远程控制,可对连接的各类分析仪进行远程管理或升级程序。在线监测仪及流量计需支持modelbus协议、RS485和RS232通讯接口。
第十条 各排污企业须建立智能网关+4G(物联网卡),将污染因子指标、瞬时流量、累计流量等数据上传至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各排污企业应采用与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同品牌的智能网关和物联网卡。若排污企业使用的智能网关、物联网卡品牌及仪表接口与污水处理厂智慧管理平台不相同,需要进行软件定制开发的,增加的开发费用由纳管排污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乡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污企业如确需采取应急处理的,须提前征得镇(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运营单位的同意,在指定的纳管点位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纳管。所产生的相关污水处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属地政府另行协商解决。严禁私自运输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第十二条 纳管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由排污企业向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附表一),并由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共同进行资料审核;
(二)由属地镇政府建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管网运维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共同对纳管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排污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条件完全符合纳管要求后,各方签字确认(附表二)并盖章后存档;
(三)纳管排污企业与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署《污水纳管协议》(附表三)后方能正式接管排污。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对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损坏及其相关损失,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责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