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曹建明 吴文军)本月起,县医保局根据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和完善了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我县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调整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将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年累计费用限额标准由3500元提高至4000元。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各费用段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0元至2万元(含)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下同)分别支付92%、96%,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7%、91%,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6%、90%;2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4%、98%,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2%、96%,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1%、95%。将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比例调整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取消原“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2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0%。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县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此外,还调整了医疗保险部分目录医保支付等级和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定点机构签约家数统一调整为3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不少于1家。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自职工退休审批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缴费年限审核通过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