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按照“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支持连锁、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我县出台《如东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12条准入门槛缺一不可
首先,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三是上一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并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一年,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四是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有专职药师1名以上,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且从业人员的资料必须在店堂内公示。五是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县城主城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80(含80)平方米以上,其他镇(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60(含60)平方米以上,上述面积应包含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所核定合规面积内,且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营业场所应有房屋权属证明;非自有房屋的还须有租赁合同,且租赁期3年及3年以上。经营场所、柜台无承包、出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推销等情形。六是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能力。经营药品品种规格5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在80%以上。店堂无摆放经营生活用品、食品等情况,无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七是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八是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九是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险),全员应保尽保。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十是要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十一是符合省、市、县人社、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通过的零售药店,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一是配备符合人社部门信息管理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包括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并保证医保网络线路的安全顺畅。操作人员须具有计算机基本知识且能熟练操作,按要求做好医疗保险药品维护等工作。二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要药品的名称和价格,并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配售药服务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三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执行省、市、县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医疗保险配购药品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四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医疗保险业务知识。五是店面设置规范美观,有社会保险标识、“医保诚信服务”字样和医疗保险指定宣传内容。店内销售柜组标志醒目、货架摆放整齐。
9项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
记者了解到,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是如东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资料、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自有营业用房还须提供3年及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且房屋租赁协议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三是药监部门认定的申报单位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材料。四是药品经营品种和价格清单,以及前一年药品营销收支情况(财务年报)。五是纳税凭证。六是从业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七是药店所处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八是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九是申请前一年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承诺书,以及其他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受理:一是不符合申请定点基本条件的。二是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相关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规定时间内不能补正的;三是因零售药店的责任,被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质、解除服务协议不满2年的;四是申请前一年内受到人社、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五是不符合定点原则或设置规划的;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8条规定还当遵守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政策与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正确指导参保人员配购药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应凭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等配购药品),对人证不符配购药品的应谢绝配药,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对确需委托代配药的,应履行代配药手续,逐步实行代配药登记手续电子化记载。
(二)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配药品时,均用社会保障卡划卡记账,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查验有关证历卡,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在医保病历上登记配药情况(药店名称、配药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剂量、用法等)并签名。
(三)具备使用统筹基金配售药服务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使用统筹基金配售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等有关规定,配售处方药品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有效医保处方,药师须在审方、复核后签字。对医疗保险配售药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装订,处方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药品票据和清单制度,对医疗保险药品实行单独标识管理,向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有效的药品销售发票。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配售药费用的增长。
(五)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接待并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对配售药服务的投诉等,不得拒绝或推诿参保人员的正常购配药需求,所售药品(同品牌、同品种、同规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六)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或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促销活动。
(七)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负责退还给参保人员。
(八)实施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刷卡购药提醒制度。原则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每天配购药品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配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30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如确需超过300元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核查。